时间:2023-04-18 01:14:46来源:法律常识
缓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只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个人感觉缓刑的重点在“缓”不在“刑”。缓刑不仅仅是将刑罚推迟,更大程度上是给了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免予实际执行刑罚的机会。只要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漏罪未处理,考验期满就会宣告不执行原判刑罚。
可以说绝大多数缓刑最终的结果都是不执行原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作死挑战司法权威的那种人除外。
中国的缓刑制度包括针对监禁刑的缓刑和针对死刑的缓刑。死缓比较特殊,需要另外再详细讲。这里先讲针对自由型的缓刑吧。
一、适用条件
第一个条件,由于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所以缓刑只能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中国刑罚体系中主刑为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管制不进行实际拘押,无期徒刑太严重,不可能适用缓刑,因此,在自由刑中,只有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比拘役严重,是使用频次最高的自由刑,刑期跨度从半年到十五年,数罪并罚最长不超过二十五年。
从这里可以看出,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是非常轻微的犯罪行为。比如最常见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金额不大的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等。至于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法定刑起点就是三年以上,这种一般只有具有未遂、从犯等减轻量刑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适用缓刑。
第二个适用条件,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再犯可能性小,使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这一点也是很好理解的,缓刑的目的是给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犯罪分子认罪态度不好,人身危险性大,很可能会再次危害社会的话,一般是不会把他放出去的。
我们在辩护工作中如果希望法院判处缓刑,也会整理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方面的理由。
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多是偶发性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很难再犯。比如交通肇事罪,一般当事人是不会再犯的。
如果是在故意犯罪中,我们会比如社区、学校出具的他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说明此次犯罪并非他本性顽劣,只是法律意识不强,一时糊涂犯下大错,经过这一次教训之后,必定痛改前非,不会再次犯罪危害社会。
其他的表明悔罪态度的情形包括主动投案、立功、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等。有这些情节在的话,罪行轻微的时候法院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就会提高很多。
第三个条件是限制性的条件,累犯不得适用缓刑,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正如上文所说,人身危险性大的,可能再犯危害社会的人不适用缓刑。累犯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的。特别累犯是针对国家安全犯罪,不受五年以内的时间限制,只要犯过一次再犯就是累犯。
这种人五年之内刚被执行刑罚,又不长记性再次犯罪,说明其一贯表现恶劣,藐视国家司法权威,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人即使罪行轻微被判三年以下,也不会给适用缓刑。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就不得了了。都是大哥。
犯罪集团是3人以上为实施一次或多次犯罪,经事前通谋而建立的犯罪组织。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犯罪集团最典型的特征是组织性稳定且严密,具有明确的层级和管理关系,犯罪人数众多,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
犯罪集团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共同犯罪,最典型的犯罪集团就是黑恶势力组织。惹不起!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需要对全部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往往都是数罪并罚,很难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侥幸被判处三年以下,也不可能给适用缓刑的。
二、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不是随便定的,是有规矩的。这就是为什么法律人往往不喜欢看律政剧,剧本太没诚意,也不找专业人士把关,记得之前看剧,看到一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一年。当时尬到颧骨都酸了。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第一种是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第二种是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除此之外,缓刑考验期还不得超过原判刑罚的两倍。
假设拘役期限N个月,缓刑考验期大于等于两个月且大于等于N,小于等于一年且小于等于2N。
假设有期徒刑期限N年,缓刑考验期大于等于一年且大于等于N,小于等于五年且小于等于2N。
所以判一缓二没问题,判二缓一或者判一缓三就是硬伤了。
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时间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如果判决是一审,就是从判决书送达之后无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满十天之后起算。二审判决就是判决送达之日起算。
判决生效之前的羁押期限只能折抵刑期,缓刑考验期不是刑期,不得折抵。
三、缓刑的撤销
正如上文所说,缓刑是刑事案件能得到的非常好的结果,一般得到缓刑判决之后,犯罪分子都是感恩戴德,规规矩矩地过完考验期。但也有撤销缓刑的情况存在,主要有这么几个情形:
第一种是最普遍的,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
依据《刑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种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这种非常少,就像我前文所说,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是比较规矩的,能够再犯新罪说明其主观恶性非常强,对自己的罪行并没有真正悔改,藐视国家司法权威,这样的人必然是要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新罪并罚处理。
第三种情形是发现漏罪的。
就是说犯罪分子因为一个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他在宣判之前还有犯罪行为没有处理,这种情况说明犯罪分子在之前的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没有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有所隐瞒。这种情况也是可以说明犯罪分子悔罪态度不好,也需要撤销缓刑,将前后两罪并罚处理。
如果能够安稳度过缓刑考验期,经过审查,就可以宣告原判刑罚不予执行了。希望这些犯罪分子经过这样一次刑事诉讼流程的洗礼,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珍惜国家给的机会,不要再做任何危害社会的事情。
以上就是我能想到的自由刑缓刑的相关问题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点有价值的东西。不知道大家觉得中国的缓刑制度怎么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