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07:25:14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宁波晚报
老刘好心让小范搭乘他的顺风三轮车去上班,结果途中出了事故,小范伤得不轻。事后,老刘被小范告上了法庭,被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20 万余元。在生活中,好心顺路带别人一程的情况经常见,如果出现了侵权事故,在善意施惠和侵权责任认定之间如何确定呢?近日,奉化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
好意带一程,出了事故
善意施惠者被索赔 20 万元
2020 年 4 月 11 日,奉化的老刘到老街坊小范家回收废品。听说小范一会要去厂里上班,老刘二话不说,要给小范顺路带过去。小范排坐在了三轮车副驾驶位置。
一路上老刘开得飞快。小范因为这车速坐得有点忐忑,让先把自己放下来,老刘还以为小范不好意思,说顺道的事儿,不用客气。
谁知,话音刚落,当三轮车行驶至一岔路口右转弯时,车子右后轮碾压到绿化坛边沿导致车辆侧翻,老刘被甩了出去,所幸只受到了一点轻微伤。而小范整个人都被压在车下面,腿部受伤严重。
小范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手术治疗一段时间后,小范的右踝关节功能仍部分丧失,经鉴定已达伤残十级标准。
事后,小范将老刘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 20 万余元。
法庭上,老刘答辩道,"我是好心才让原告搭车回家的,现在让我赔这么多钱,我不能接受。"小范也很委屈,哭着说,"我因为这次交通事故在医院里躺了十几天,现在右脚都没法正常行走,家里本来就不富裕,前后因为治疗又花了那么多钱,以后能不能打工都是问题,我找谁说理去!"双方长时间争执不下,都觉得自己吃亏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
好意同乘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就本案来看,被告老刘无偿搭载原告小范,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被告作为驾驶员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即原告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被告无偿搭载原告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被告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与倡导,对其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不仅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同时有益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酌定对被告减轻 30% 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律明辨是非,也引导人性向善。"好意同乘"条款不仅明确侵权者担责,也在守护好人的善良,鼓励施助行为。既然选择帮助他们,就要保护他们的安全,为他们的安全负责。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需要在社会中倡导;好意同乘却致人损害的责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侵权关系,也同样需要在社会上明确。这条新增的民法典规定,符合"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善良品德,但同时也要提醒供乘人,要始终将交通安全放在首位,明确法律边界,遵守交通规则,小心谨慎驾驶,保障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是好意助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