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9 20:31:0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 金懿(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处)
引言
本文标题是闲谈交通肇事罪,闲谈的内容主要是笔者两年来在浦东院侦监处交通案件对口办案小组办理该罪名案件的一些问题的所思所想。由于内容比较零散,没有完备的逻辑体系,就以“闲谈”作为本文标题。
01
交通肇事案
多发类型、成因、防范
类型
谈起交通肇事案件,人们最容易联想到的是两辆甚至多辆机动车相撞的惨烈景象。
然而,笔者统计了2015、2016年整个浦东地区两个年度所发生的全部交通肇事案件(共49件),发现发生率最高的交通肇事案件类型并不是机动车之间相撞的案件,而是机动车撞击电动自行车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的案件。
该类案件共有20件,占比为所有交通肇事案件的40%,发生几率远大于排名之后的其他几种类型;发生率第二位的类型是机动车撞击行人案件,共有11件,占比为22%;发生率第三位的类型才是机动车之间互撞案件,共有9件,占比18%。
成因
细观排名第一的机动车撞击电动自行车类型案件,发现其中大型车辆(土方车、水泥车、大卡车)在转弯过程中因视角盲区撞击、碾压直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情况占了相当比例,这种情况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原因多是被撞击倒地后卷入大车轮胎底部碾压致死;另一种多发情况则是电动车驾驶人未戴头盔,导致被小型汽车碰撞后弹开,颅脑着地损伤死亡。
防范
笔者认为,也许可以通过以下一些途径尽量减少交通肇事死亡案件的发生:
一是加强对大型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教育。
大型车辆上路一般是参与工程、运输等经济活动,为了节省成本,多数车辆都存在超载情况,并且驾驶速度很快,影响了车辆的驾驶判断。有必要制定措施,定期对这些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播放警示教育片。相信在观看血淋淋的纪录片后,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提高大型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意识。
二是加强对电动车自行驾驶人的安全驾驶宣传。
相比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虽然速度不快,但其制动性能、防护措施差,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通常没有戴头盔的习惯。很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都是在发生轻微碰撞后颅脑首先着地。在这些案件中但凡驾驶人戴了头盔,绝不可能导致死亡的后果,相信很多案件也许轻伤后果都能够避免。
三是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制造厂商的监督。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非机动车道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码,而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设计在20码以下。然而在一些交通肇事案中,一些非法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能够高到40、50码。非法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车速过快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加强对制造厂商的监管能够一定程度下降低事故发生几率。
02
交通肇事罪
是故意犯罪
还是过失犯罪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一
2016年X月X日,犯罪行为人某甲酒后驾车经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甲为了赶时间在注意到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违反交通信号灯由南向北开车通过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绿灯情况下由东向西正常的某乙发生碰撞,致乙倒地颅脑损失当场死亡。经检测,甲血液酒精含量达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甲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对于本案认定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不存在争议。但甲在本案中究竟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可能会引起一些小争议。认为某甲交通肇事属于故意犯罪的观点,认为甲饮酒后驾车的行为是故意的,甲在看到红灯仍闯红灯的行为也是故意的,甲两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均是故意为之,所以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属于故意犯罪;认为甲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的观点则认为,固然甲两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均是故意为之,但甲对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乙死亡的结果是过失的,所以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属于过失犯罪。
应当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上述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故意犯罪的观点,问题在于把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故意、过失与刑法中的故意、过失相混淆了。
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