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9 23:49:2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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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分享正文:
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我们主要是围绕三个方面来开展相关的业务:一是事故事实的认定,例如事故的主体、情节、相关的鉴定的处理等等;二是法律的适用,例如责任的判断、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在交通事故中各自的过错、作用力、因果关系以及法律条款的适用等;三是交通事故的程序,交通事故程序的认定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接下来我会以分享一些案例的形式向大家讲解相关的知识点。
案例一:雇主责任纠纷案
现在关于主体这一方面我们来分享第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一个雇主责任纠纷,发生在武汉市的新洲区。这是一个单方事故即司机在开着雇主的大货车时翻车在事故中死亡了,家属就告雇主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就让我们处理此事,我们的分析是这样的:我们认为虽然是有雇主责任,但是司机在事故中负全责是存在重大过错的,因此我们认为雇主的责任要减轻或者是免除。当我们收到诉状的时候,诉状上有一个细节让我非常困惑、百思不得其解、是我从来都没有碰到过的现象,就是在事故认定书上记载了死者(司机)姓王,但是在诉状上面死者的父母、妻子以及子女没有一个是姓王。这是怎么回事呢?难道这个人是收养的吗?
针对上面的问题我们就询问了雇主,雇主说司机应聘的时候出示的驾驶证上显示的是王某,但是之后雇主感觉到这个驾照是有问题的可能是司机捡的驾照而贴上自己的照片,这个人应该不是王某本人。结果事故发生以后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死者的姓名是王某,而实际上王某应该是被冒名顶替的。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上面写的是李某,也就是说死亡的司机应该是姓李而并非姓王。
为了证实,我们拿着起诉状以及事故认定书就找到了办案的交警,但交警表示他们是按照驾驶证来出具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这一方面是由法院来处理的,所以他们是不管的。于是我们就来到黄陂的法庭要求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案卷,结果法官说只有一份诉状其它什么都没有是无法调取的,于是我们只能等到开庭的时候来审查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开庭的时候原告一方无法证明死亡证明书上的李某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王某是同一个人,我们也提出另外一个理由即雇员司机在事故中负全责、有重大过失的,还有就是雇员司机是冒名顶替的(属于故意行为),因此我们认为雇主应该免除责任。在庭审之后没多久法官就作出了裁定,原告一方申请了撤诉。最终这个案件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雇主最后还是拿了一部分钱出来息事宁人。
这个案件实际上是在雇主责任纠纷中,我们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主体进行了一个审查,因为发现这个主体是有问题的。那么类似的主体审查可能我们做律师的一般都没有注意到,但是不出问题还好一出问题可能就会很严重。除了这种问题以外类似的就是说在事故处理阶段,代理律师一般审查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实际上也是要审查保险公司的主体,即够不够赔偿、有没有拒赔或者免赔的情形。如果我们提早审查、提早发现问题那么就可以提前准备相应的措施。如果等到开庭的时候才发现存在保额不足、存在拒赔等等情形,此时再采取补救措施是非常被动的。所以对主体审查这一方面我们是要“早预防,早调查”。
案例二:交通事故逃逸案
第二个案例是我去年下半年办的一个案子,是2015年的时候在武汉市的白沙洲大桥的一起交通事故。
这起事故是两辆车,前面一辆是大货车被后面的一辆司机给拦下来了说刚才两辆车擦破了,要大货车司机下来看,但是司机下来之后并未发现有刮蹭的痕迹。对此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之后前车的大货车司机就驾车离开了,但是过了一个星期白沙洲的交警就给前车大货车司机打了电话称要其接受调查,原因是一起交通事故逃逸。
伤者(后车的司机)说自己被前车司机压伤腿骨折了并花费了大量的医药费,对此前车的司机就认为非常的莫名其妙。前车司机表示当时自己连擦碰都没有发现对方怎么好好的就受伤了呢?交警也调取了相关的监控录像,从视频录像中没有发现两车有擦碰的画面,也没有发现双方争执的画面。也就是说找不到双方有接触的视频,也找不到前车司机碾压后车司机之后逃逸的视频,同时也没有相关的证人来证明这个肇事逃逸的情况。
但是过了没有多久交警大队就下了一个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车发生擦碰致使后车的司机受伤,前车大货车司机属于肇事逃逸。
我们代理这样一起案件之后,经过分析我们认为“肇事逃逸”有明确的定义:发生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现场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肇事逃逸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在主观方面上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客观方面上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离开事故现场。但是我们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前车司机是不构成“肇事逃逸”的,于是我们就提出了复核申请即请求撤销事故认定书,后来向交管局提出了之后交管局就将这个事故认定给撤销了并且要求下级部门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的结果就是相关的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个事故证明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身份并且删除了这个肇事逃逸的认定。案件的结果是: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
那么类似的问题还有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形,例如,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离开现场,但是他有一个理由就是他自己也受伤了,我是去医院看病而并不是故意逃避法律责任。针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就要具体来分析,例如他有没有报警或者有没有医院的病历检查报告等等。还有一种就是肇事以后车子留在现场,但人离开现场并且说自己是回家拿钱,对此是否属于肇事逃逸是存在着争议的。
案例三: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
下面我要分享的案例是一个关于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比较多,例如,双方是否接触、如何接触的证据缺失以及一些谁闯红绿灯无法查清等等,针对这种案件怎么处理呢?我这有这样一个案例。
这起事故是发生在武汉市的建设大道云林街的路口,肇事的小轿车是绿灯依次通行而且是左转弯,跟在其他车的后面正常的左转弯。对面方向就来了一辆直行摩托车,按理说如果这边是绿灯那边就是红灯,但是摩托车直接撞到了小轿车右侧的前门。摩托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司机所驾驶的摩托车没有驾驶证而且司机还有饮酒的情形。
监控视频调出来以后就发现这个小轿车是左转弯,是一个正常的绿灯通行,摩托车按照一个正常的推理前方应该是一个红灯。但是摩托车的一个方向的监控视频是没有的,所以摩托车司机究竟有没有闯红灯是没有监控证明,对于是否闯红灯只能是一个推测。对于这样的事故交警出具了一个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明,与事故认定书的格式基本是一致的。但是没有认定事故责任,它只是载明相关的要素,例如时间、地点、事故的经过,但是并未涉及到底摩托车司机有没有闯红灯。对于摩托车司机是否闯红灯这个问题是本案的关键,但是也没有查清。最终这个案子起诉到法院,法院表示交警无法查清我们法院也同样是无法查清的,但是法院就推定负同等责任。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交警的事故认定责任不是法院做出裁判必须要有的证据,如果能够查明事实,那么法院一样可以推定责任做出一个民事的裁判。因此即使原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院一样可以推定一个责任。类似情况还有,例如在商场滑到或者在工地中施工摔下来了,就要有派出所出具责任认定,但是派出所从来不做任何责任认定。派出所出具的仅仅是一个报警记录,但是我们是可以凭借着这个报警记录到法院去起诉的,结果就由法院来裁量进行责任推定,因此我们一样可以开展法律业务。
案例四:申请复核不予受理案
在前面的案例中我们提到了复核,那么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复核呢?在这一方面我下面就讲这样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实际上也是我的一个教训、一个没有处理好的案子。
基本案情:一名环卫工人大概70岁,在三环线上做清洁。有一次在清扫路面的时候被大货车碾压造成小腿截肢,但是交警迟迟没有下事故认定书,我为了这个事去了交警部门多次,每一次都是有各种理由让我空跑一趟。我还认识这个办案的交警,我个人认为我吃亏就是吃在这个上面。因为我觉得我与他认识并且还很熟所以就降低了我防备的心理。交警态度也非常好,他说你不必再来了,我们会将事故认定书给你们送过去。
之后在交警将事故认定书拿来之后我也就没有注意这个问题,在认定书上写主次责任,其中认定我们环卫工人还有一个次要责任。我当时就心存质疑,但是当时没有提出来想着实在不行就申请复核。于是我就在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就把事故认定书拿着了。这事故认定书是通过简易程序认定的即有一个表格,定了一个主次责任。
根据我的了解武汉市公安机关他们内部有一个说法:即环卫工人穿着相应的环卫制服在道路上施工、清洁的时候,任何车辆将其撞了都应该负全责。因此我觉得这个事故认定是有问题的,但结果在我去申请复核的时候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这个事故认定书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不受理我的复核申请。
所以这个案子对于我而言是一个教训,从此以后凡是看到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简易程序的,伤人的案子我们要一概要求认定车方全责。如果不是定车方全责,我们是不会签字的。原因就在于我们一旦签了字,那么我们拿着的事故认定书再去申请复核上一级交管部门是不会受理的。
我们在平常接待咨询的时候也碰到过其它的情形,也提出要申请复核,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有四种情况复核申请是不予受理的:一是已经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二是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罪的嫌疑人逮捕的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三是简易程序的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的程序有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其中简易程序就是说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没有争议双方签字的程序;四是车辆在道路以外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例如在仓库、封闭的小区里或者田野上等等针对这些情况交管部门是参照道交法的相关规定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这样的案子申请复核是不被受理的。
案例五:不服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案
我们在伤人的交通事故或者重大交通事故里面经常会碰到有关检验检测不服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那么对于重新鉴定是怎么来处理的呢?这有一个关于此问题的案例,这个案例是一个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一辆大货车装运的是润滑油与一辆摩托车在交叉路口相撞,摩托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个路口是没有红绿灯的,根据道交法的规定对于没有红绿灯的路口应该由右方的车辆有优先通过权,如果其它车辆没有避让而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该车主将有可能承担很大的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大货车在摩托车的右方,如果根据道交法的规定那么摩托车有可能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在这种重大事故里面都要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酒精检测等等,此案经过检验检测发现车辆自身不存在安全隐患即车辆检测合格,大货车司机也没有饮酒、吸毒以及无证驾驶等等一些违法行为。鉴定出来以后死者的家属对这个鉴定不服而申请重新鉴定,理由是大货车当时是装载着润滑油,载重影响到了车辆的刹车距离。
对于车辆的载重是否会影响到刹车的距离我还咨询过一个交警,交警说这是肯定会有影响的。也就是说根据物理公式来判断,同样的速度,载的货物越重那么它的刹车距离肯定是越长的。所以重新鉴定的时候又重新将事故发生的时候的润滑油装上去再做刹车实验,发现刹车距离过长、制动性能不合格,最终交管部门根据重新进行的检验检测的鉴定报告,两车负同等责任。对于这样的责任认定双方无异议没有申请复核。
这个案子就引申到了一个关于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选择的问题,有些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外地的,对于当地鉴定机构的鉴定不信任而提出要求其它地方的鉴定机构来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决定权以及选择哪一家机构来鉴定都是由公安机关来决定的。我们至今还没有看到有那一条法律规定鉴定机构的选择以及鉴定机构的名录包括抽签等等做法都没有相关规定,所以这一部分还是一个盲区。
如果对于重新鉴定的结果还不服的话那么只能通过法院或检察院来提出了,即由办案的法官根据我们重新鉴定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看有没有一个明确的缺陷。在证据规则里面就规定要看重新鉴定的鉴定有没有明显的缺陷,如果有明显的缺陷可以通过这样的途径来解决,就是要求专家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专家鉴定人出具一个书面的答复。如果这个书面的答复不能令人满意或者专家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这就有可能会再有一次重新鉴定的机会。重新鉴定其实是有很多案子可以来讲的,但是因为时间关系我今天就只说这一个。
有一个交通事故鉴定的专家曾说过“交通事故打官司就是打鉴定”,交通事故在认定的时候会涉及到很多的鉴定,例如车辆检验检测的鉴定、尸体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参与度鉴定、DNA鉴定以及微量元素的鉴定等等很多的种类。鉴定环节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作为律师而言我们只能是根据鉴定的几个相关的法律条款以及鉴定的操作规范来衡量。
案例六:交通事故定责案
前面我们讲了两类:一类是关于交通事故的事实审查;另一类是有关于法律的适用。关于法律的适用的问题给大家分享以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发生在大冶,当事人找到我,最终我接手了这个案子。
案情是这样的:道路是一个双向的四车道,伤者是骑着摩托车正常行驶,但是在他的对面来了一辆大货车。大货车是对向行驶,中间是一道黄线。结果行驶到大概几十米的时候,这个大货车突然越过黄线左转。鉴于此伤者骑着摩托车进行紧急制动,摩托车最终倾倒,车主被大货车碾压,伤的很重医药费花了四五十万。按理说摩托车是有牌有照并且伤者也不存在过错,大货车应该负全责。但是交警认定的是大货车车主负主要责任,摩托车车主负次要责任。交警定责的依据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是一条一般性的规定,我们律师往往将这一条称之为“万金油条款”。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时候往往为了偏袒保护一方当事人的时候就有可能会用这一个条款,但是这个条款用在此案中就让我们“大跌眼镜”。
在这个案件中交警以摩托车这一方没有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来认定摩托车这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而大货车承担主要责任。之所以这样认定有可能是考虑到伤者伤的太重了,对方的保险是六十万担心保险不够,实际上保险也确实不够。但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没有申请复核,原因就在于一是复核要拖很长的时间,我们也不想再拖了;二是复核只能申请一次,上级部门一旦将交通事故认定给撤销以后还是会要求原来的交警部门重新来认定,但是原来的交警部门如何认定,上级部门一般是无法完全左右的,所以责任认定能不能改还是很难说的。因此就是考虑到这两个因素最终还是没有提出复核。
案例七:交通事故监督纠错案
在交通事故的认定与复核中复核是有时间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是会规定申请复核的时间的。如果申请复核的时间过了,我们该如何救济呢?这就是我今天要讲的最后一个知识点。
这个案例是一个纯粹的车损案件,一辆车是保时捷,另外一辆车是出租车。在凌晨两点的时候发生事故,交警赶到现场以后看到出租车的左后方与保时捷的右前方都受损。出租车司机认为保时捷在后面将出租车给撞了,交警认定保时捷车主承担主要责任而出租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之后双方当事人都签字了,但是过了两个月以后保时捷的车主就通过人大代表作为执法监督员在武汉市的公安局的调查会上就将这个案子拿出来提出了质询,他认为这个案子交警在定责的时候存在问题。武汉市公安局在收到质询以后就启动了内部的监督纠错的程序,要求认定事故的交警部门重新来勘查。重新勘查就是按照双方当事人诉说的情况来到现场来模拟、来重新认定。
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就是出租车司机恐怕没有交规的意识,他说他在右侧要在前方去掉头,就超车超过了保时捷然后就变道,变道路口的时候就想在此掉头。但是结果他在右侧超车变道的时候没想到保时捷车速太快,最终导致保时捷撞到了出租车的车尾。正是由于出租车司机的陈述,交警部门又重新来到现场来勘查比对之后就发现了一个问题,即出租车司机实际上是一个右侧超车而且是一个变道。
最后交警部门撤销了之前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复核的事故认定,重新出具了一份事故认定书。这份事故认定书它实际上不是一份事故认定书,我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下了一个监督纠错的文书。在这个监督纠错的文书中作出了一个结论即认定出租车承担全部责任。
像这种案子我一共做了两件,这是其中的一个案件。
另个案件是我帮当事人在北京做的一个案子,案情是一个小孩与父母一起过马路的时候,小孩突然甩开父母的手一下子跑到前面去了,公交车从小孩的脚压过去了,最终几个脚趾头都被截掉了。结果这个事故认定书也是非常的奇怪,是适用简易程序来认定的。这个简易程序认定的是小孩的父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在认定书调解的一栏中又写的是公交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付了全部的医药费,但是提到索赔的问题双方却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公交公司也不愿意承担后续的赔偿。我就帮小孩的父母写了一份申诉书,就是认为此事故是伤人的事故不应该适用简易程序来认定事故责任,属于程序违法。同时也查了相关的条款了解到适用程序错误的话认定结果也就不对,同时要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但当时没有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最终交管部门将之前适用简易程序得出的事故认定书给撤销了,然后根据公安机关的内部纠错程序重新出具了一份文书,但是这份文书也不能称之为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个是我第二次见到,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此文书中认为此公交车是才出厂的,车况都是做过检测的,因此还是认定小孩的父母承担全部的责任。
我个人认为这个复核实际上也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后来我们将此案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就做了一个调解工作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同等责任的赔偿费用。
针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复核”的问题,作为律师而言是要综合考虑它的效果、成本及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如果想取得好的效果,就我个人而言,我的感受就是要早一点介入、早一点应对、及时给当事人提出建议。这就是我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内容,感谢各位耐心的倾听,谢谢!
微课堂答疑
问题一: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一般受伤无法去交警队申诉,请问哪些人可以代表当事人去申请?
高律师:对于申诉,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也可以让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去申诉、控告或检举。就算是一般公民的话应该也是可以的,在这一方面应该没有身份的严格限制,因为它毕竟不是民事诉讼。
问题二:保险公司在事故处理和诉讼中存在相对严重的滞后基本已无力改变,请教高律师对此现状的改善有何指教?
高律师:我个人认为保险公司并不是无力改变的,在重大的事故中保险公司往往有现场的查勘,现在在医院里面它也有一个查勘,例如之前就有一个案子也是保险公司经过举报之后纠正的一个四百多万的保险诈骗案。
追问:但在现实工作中交警定责以及人伤鉴定保险公司前期都无法参与,而且有的法院不支持重新鉴定,一般只让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高律师:一般的情况保险公司针对一些保险标的比较小的案件有可能没有精力顾及不过来,但是标的比较大的案件交警部门比较慎重、不敢乱作为并且保险公司有专门的查勘和商务调查公司。我们作为专业律师也是不敢掉以轻心、不敢去做一些违法违规的事情。
问题三:一般对于事故定责有异议申请了复核,但由于对方提前提起了诉讼,交警大队以诉讼为由终止了复核。但是法院一般很少会推翻事故定责,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怎么遏止?
高律师:人伤的损害赔偿以及车损里面难免会掺杂一些“水分“,保险公司就是“挤这个水分”。如果说没有水分的话保险公司恐怕也就不需要律师了(这是我个人的观点)。随着法治化的不断深入,这个事情会慢慢得到遏制、会越来越少。
群友回应:对,基本上到了诉讼阶段再对事故认定提出异议的话已经没有人包括法官都是不会支持的。
高律师:这个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我曾经有一个案子,交警就说保险公司也有专门的调查公司,他们也不敢乱定责。我与交警沟通说保险有一百万的赔偿,为了保护伤者,车方也愿意认全责,你能不能对车方定一个全责,结果被交警拒绝。这样的事情保险公司已经做过一回,我们也不敢乱定责还是要尊重事实,特别是伤的重的案子它也是有案卷的、它也要经得起调查。所以说慢慢的会有一点改进,但是你说完全没有或一点都没有,我想那个也很难。
问题四:您的两个案例:一个案例是原告雇员与亲属不同姓,可以查原告妻子的婚姻登记证明;另一个案例是是否闯红绿灯可以去现场做现场勘验啊?
高律师:这两个案例都是我办理过的案子,针对前面冒名顶替的问题,它的真正问题就在于夫妻关系我们不否认,但问题是事故认定书上写的是王某某,王某某与李某某到底是什么关系以及是不是同一个人,对此原告没有证据来证明。
再一个就是红绿灯的问题,这边是绿灯有监控有视频可以看得很清楚,但是那个方向的灯是否正常当时的视频是没有的。因为那个方向没有监控,因此无法证明那个方向的红绿灯工作状况是否正常是无法查清的。如果说那个方向的红绿灯的工作状况不正常的话,你说他闯红灯依据何在,所以说只是一种推断但并没有直接的证据。
问题五:我这有个案例:轻微交通事故,受害人无外伤,事故发生后十几分钟受害人发生脑卒中,这与最高院指导案例如何适用?
高律师:您这种情况我们也遇到过,它就是要做一个参与度的鉴定,虽然交强险不需要进行参与度的鉴定,但是交强险以外还是要进行参与度的鉴定。即鉴定中风与交通事故有多大关系、是不是诱因,那么这种情况如果有鉴定都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往期『智善微课』如下:
『智善微课1』商车费改对道交案件的影响
『智善微课2』道路交通事故后期伤残评定的鉴定时机
『智善微课3』临床法医鉴定对护理时间等问题的解析
『智善微课4』事故车价格评估方法与程序
『智善微课5』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新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