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9 23:53:19来源:法律常识
就在今天!
备受关注的“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开庭了!开庭了!
但是!!
庭前却惊现“戏剧性”的一幕!
原告方代理律师心脏病突发了!
因心绞痛,原告方代理律师目前正在滦南县医院救治,庭审无法正常开始,旁听席媒体约30人都在庭审现场等待。
截止到目前,案件没有最新的结果,不过呢,昨日下午进行了庭前会议。
1
死者儿子:我爸怕追上了被讹
原告方新增8名证人
2017年1月,因为朱振彪的追赶,原告父亲、交通肇事逃逸者张永焕在铁轨上被火车撞击身亡。
2017年11月24日,朱振彪接到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被索赔60余万元。村民眼里的“见义勇为”者成了被告,朱振彪觉得自己“很冤枉”。
“看到肇事者逃逸时,我觉得我不能熟视无睹。”朱振彪如此解释当时对肇事者穷追不舍的原因。
但死者张永焕家属认为“见义勇为不可能把人给逼死”,既然张永焕在被追时已经表达过“再追就寻死”的意思,朱振彪还穷追不舍是导致张永焕死的重要原因。
据了解,原告方新增8名证人。
原告方律师在庭外拒绝接受采访,原告方逝者之子表示:朱振彪追我爸的时候,我爸怕被讹。对于其他问题,不再回答。
2
被告朱振彪:自己是见义勇为,不同意赔偿
2017年11月24日,滦南县人民法院对朱振彪进行了诉前调解。诉前调解笔录显示,2017年1月9日,朱振彪在滦南县柳赞镇一处道路上开车正常行驶时,看到前面一个骑红色摩托车的人将另外一个骑摩托车的人撞到,肇事人扶起自己的摩托车就跑,朱振彪在后面按喇叭同时报警。
中途朱振彪也有录像,劝肇事人回去自首。期间,肇事人丢弃摩托车,跑入一户人家抢了一把菜刀,继续逃跑。
根据笔录,肇事人跑到滦海公路,故意向来往车辆上撞……后来又翻过铁路的栅栏,在铁路边的路上走。朱振彪和路政人员劝肇事人自首。
朱振彪称,自己一直距离肇事人有200米到300米的距离,最后火车来了,肇事人跑到铁路上,火车鸣笛,肇事人还是在铁路中央站着。因为害怕,朱振彪闭上眼睛没敢看,肇事人最终被撞身亡。
小伙是见义勇为,况且肇事者是有自杀倾向,结果还被告了,这点让吃瓜群众无比愤怒!
支持朱振彪,支持正义那是必须的!
还有网友认为,以后会不会见义勇为就看这次唐山法院的了!
网友的看法都是一边倒,那么这起案件的焦点又是什么呢?
本案审判的三个焦点:
1、判定造成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行为性质,是本案审判的第一个焦点。
本案是意外事件?受害者故意?还是侵权行为?就目前公开的资料信息而言,本案受害者存在两个故意行为。第一,在明知前方是铁路禁行路段,仍故意进入禁区范围。第二,在明知前方有高速驶来的火车,仍不作躲避甚至故意跳入铁轨内。受害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其行为有可能甚至必然会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仍放任、故意继续实施该行为,其本人应为其故意行为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2、审理查明被告“唐山小伙”的追赶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本案第二个焦点。
首先,根据目前媒体公开的案件资源显示,被告的“追赶行为”主观上是善意的,而客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以及该行为是否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还有待法院进一步查明。若客观上,被告能举证证明其“追赶行为”的适当,即没有超出“见义勇为”的正常范围,或其追赶程度不足以导致受害人实施“跳轨”行为的,则被告的行为与受害者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也无须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被告的追赶行为是否成立民法上的“见义勇为”,要综合全案进行认定。因被告是否“见义勇为”可以是其追赶行为的原因,但行为过程的过错程度、注意义务等才是判定行为是否须担责的关键。本人认为,即使成立“见义勇为”,也还是应首先审查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
3、本案是否适用民法的“补偿性原则”是本案的另一焦点。
即使本案被告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法院也有可能根据民法的“补偿原则”要求被告适当的承担部分损害赔偿金。这是以往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若被告的行为不属于紧急救助可免责,或原告举证证明被告行为确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且被告无法举证其行为的适当性。则法院有可能判决被告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而受益人对被告已承担的部分也可以适当补偿。补偿数额应在受益人可受益范围内。
补偿原则会让被告补偿多少呢?
有律师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朱振彪的追逐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或者是为了让公安机关能够找到肇事者协助破案,那么朱振彪不用负法律责任,法院在审理时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支持,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虽然见义勇为的行为不用负法律责任,但是法院有可能会依据损失补偿原则,让朱振彪承担10%到20%的补偿责任。
本是一个路见不平敢出手的英雄,却遭到了巨额索赔,这是一个痛,相信法律会给一个公正的答复,不会让英雄流血有流泪。
这也让大家沉思,
见义勇为的正确做法又是什么呢?
见义勇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包括赔偿与补偿双轨并行,紧急救助人免责原则。其保护条款在一般案件中会形成三组法律关系及六类纠纷。分别有:1)救助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的防卫过当与否民事(赔偿)法律关系,如本案的侵权赔偿之诉。2)救助人与受助人之间无因管理之债民事(偿付)法律关系。3)救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侵权之债民事赔偿法律关系。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社会道德,法治建设中应将其法律化,期待更多立法指引。而作为救助人仍须把握“善良行为”与侵权、违法行为的界限,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自身行为的法律建议:适度维权,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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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红星新闻、澎湃新闻
编辑:晓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