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0:00:26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袁婉珺
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缪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将牛某连人带车撞出,被告人缪某随后驾车逃逸,后牛某又分别被刘某和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碾压,造成牛某当场因颅脑损伤死亡。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缪某有期徒刑三年半。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1.事发路口交通灯故障是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控方认为作为一名具有十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在通过信号灯处于故障状态的路口时应当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义务。辩方认为交通信号灯对于一名司机而言相当于灯塔对于舵手的作用,在能见度不好的天气状况下交通灯又不能发挥指示作用,这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
2.被告人缪某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后又主动投案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控方认为,缪某在事故发生后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被后车连续碾压致死,理应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辩方认为被告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因为害怕而短暂离开现场,但后来经过劝说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很快就主动打电话投案自首,这应当与肇事后逃逸行为相区别。且缪某的行为在定罪时已经将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考虑,在量刑时不能再重复评价,因此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
3.关于被告人缪某是否已经尽到全部赔偿义务。被害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得到三十五万余元的赔偿款,被告人家属一开始也承诺支付二十万元赔偿款,但后来只赔偿五万元,被告人家属出尔反尔,不再继续履行赔偿义务。辩方提出被告人缪某被羁押后家中发生了巨大的变故,事发后缪某的爱人因为巨大的精神压力住院治疗,现处于康复期,其女儿又进入ICU抢救。另涉案车辆在两家公司有商业保险,两家保险公司能够支付三十三万余元的保险金,缪某仅需要支付剩下不到三万元的赔偿款,现在已经支付了五万元,不但不是没有全部赔偿,而是多赔了一部分钱。故缪某家属支付的五万元赔偿款应当是全部赔偿。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家庭现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经合议庭合议,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缪某自行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无犯罪记录,当庭自愿认罪,已支付被害人亲属人民币5万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缪某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缪某在事故发生后因惧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后经他人劝说而投案自首,其本人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对此予以佐证,故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缪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不宜对被告人缪某适用缓刑,故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缪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认为被告人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文源自中国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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