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0:14:42来源:法律常识
原标题:狗狗“肇事”谁负责 法官这样判
本报帮您梳理此类案件中的责任划定问题
中国甘肃网2月20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陈振峰)虽说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但在现实生活中,狗咬人、车碰狗的事件频频发生,导致管理者、饲养人与受害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对簿公堂的事情也经常见诸报端。饲养狗的人越来越多,一旦发生狗伤人事件后,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定呢?当狗狗伤人以后,谁该为此来埋单呢?今日,本报就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此类问题进行了梳理。
案例1 狗主人不承认狗咬人法院判赔
2016年6月2日14时左右,李某到自来水泵房给村民放水时,张某饲养的藏獒从旁边的果园扑出来将其咬伤。由于村民害怕被张某饲养的藏獒咬伤,无人敢进入张某家果园呼叫张某,半小时后,驻村干部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来进入果园将张某叫出,张某将李某送到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但张某只承担了三天的药费,后以没钱或种种理由推诿置之不理。无奈,李某将张某告到了法院,要求赔付其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法庭上张某辩称,事发当天,没有目击证人看见他的藏獒咬伤了李某,当时村里的流浪狗多的是,他后来调查发现是流浪狗咬伤了李某。由于事发时,派出所的民警说是他的藏獒咬伤李某的,就配合李某治疗去了。张某除了支付李某住院的医疗费4500元外,还支付了狂犬疫苗费64元。张某认为,由于李某没有证据证实是他饲养的藏獒咬伤李某,所以他不应当赔偿李某各种损失,并要求李某退还他已支付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证人证言和事发后调解记录均证明是张某饲养的藏獒咬伤李某,张某对此不认可,并认为是村里的流浪狗咬伤了李某,但张某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况且藏獒属烈性狗,在事发当天张某没有将藏獒拴在其果园里。综上可以认定是张某饲养的藏獒咬伤了李某,对此,张某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李某的各项合理损失。
遂作出以下判决结果:张某除已支付的4564元医疗费外,还要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0210.08元。
案例2 狗狗被撞死反成被告
胡某某驾驶三轮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时,将顾某某家的宠物犬撞死,顾某某将胡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扣留至自己家中。此后,胡某某多次与顾某某协商,但由于顾某某索要赔偿过高,两年来一直未能达成协议。胡某某认为,顾某某非法扣留其三轮车,严重侵犯了他的财产权益。2016年5月10日,胡某某将顾某某告到法院,依法请求顾某某返还车辆,并赔偿非法扣留车辆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胡某某所有三轮车系其从他人处购得,胡某某对该车辆享有合法的财产权益。同时,胡某某在顾某某扣留其车辆拒不返还的情况下应及时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胡某某一直怠于主张其权利,对于其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胡某某的经济损失方面,考虑实际情况,本着公平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为1000元。对于原告主张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遂作出如下判决:顾某某返还胡某某所有的三轮车一辆,并赔偿胡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
案例3 骑摩托被狗扑倒狗主人要担责
2016年5月29日17时许,刘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秦州区中梁镇马家庄路口时,突然从路当中冲出一只拴着链子的大黑狗,将刘某某碰倒在地,致使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刘某某摩托车上所带农药瓶破碎后农药渗入伤口。后经派出所询问调查,这只拴着链子的大黑狗系马某某饲养。刘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
刘某某认为,由于马某某对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导致其受伤,要求马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20077.21元;以及承担后续的治疗及相关责任。
马某某认为,发生狗咬人事件时自己家里没人,没有人看见事发经过,再说马路上那么多狗,怎么证明刘某某就是自己家的狗碰倒的。另外,刘某某车速太快,没有戴头盔,车上还带着农药,属于违法驾驶,为此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饲养的狗有可能给他人造成危险,却疏于管理,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侵害了刘某某的民事权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刘某某系无照驾驶,摩托车载有农药,应该有相关防护措施,其受伤主要是农药中毒,跟其自身携带农药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很大的关系,其本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适当减轻马某某的责任。
遂作出马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总费用的80%的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受害者应合理合法维权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冰称,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如果市民在小区内被狗咬伤,或者自己的狗被伤害,应及时报警,最好对事发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摄像留证,并让邻居证明,一定要通过法律渠道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