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4:58:59来源:法律常识
送水工张某上班才3天,在工作途中驾车撞倒了一个老奶奶并致其死亡。他的老板李某万万没想到,事故明明是员工出的,自己却也要担负责任,并且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他赔偿的部分超过了肇事的员工。
送水三轮摩托车撞上老人
今年5月10日12点10分,在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矿山社区的一条乡间道路上,一个老奶奶从家里走出来,想要过到马路对面去。村道很窄,年轻人两三步就能过去,而老奶奶步履蹒跚,拄着龙头拐杖,用小碎步慢慢踱着过马路。
突然,转弯处出现一辆三轮摩托车,径直朝老奶奶撞来。老奶奶本已脚步不稳,哪里还有余力躲闪?
通过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三轮摩托车像发了疯的猛兽,把老人一直推撞到一栋房屋的墙上,才停了下来。老奶奶则被三轮摩托车挤压到了墙上……一连串动作,看得人目瞪口呆。
当时三轮摩托车的速度非常快,转弯时因为离心力太大,明显有偏离,不过这时车辆与老奶奶还有一段距离,如果司机采取措施,应该是可以避免事故的。不料,这辆三轮摩托车却毫不减速,径直朝着老奶奶撞过去。
交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只见一辆蓝色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紧挨着一堵平房的外墙,老奶奶神情痛苦地躺在地上,她身旁蹲着一个面色灰白的男子。
救护车赶到现场,经医护人员检查,老人不幸因伤势太重身亡。
车辆为什么加速撞人又撞墙?
看着通畅的街道,民警纳闷,事发时正值中午时分,车不多,三轮摩托车为何非但没有减速,反而将老人逼到了墙角?
现场拍照取证后,民警将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带到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张某42岁,是金湾区红旗镇一家饮用水店的送水工人,事故发生时,他到这家店上班才第3天。
当天,张某从早上8点半一直忙到中午12点,刚准备去吃午饭,老板李某却让他再送几桶水到矿山的石场和一些散户那里去。于是张某再次开着三轮摩托车,拉上十几桶水出发了。
张某说,当他行驶到爱国村,见路面上车少人稀,不由得将车速提了起来。然而,由于转弯时速度太快,摩托车偏离轨道,向左侧车道驶去。直到这时,他才发现前方路中间有个老人。
张某立即捏下手刹,可车辆根本不听使唤。见状,他赶紧把左脚伸出车外,试图用脚下的阻力将车停下来,可摩托车还是飞快地向前冲去。慌张之下,张某想到撞向墙壁,也许可以将车撞停。谁知却将老人逼到了墙角,并挤压上去。
事故处理结果惊呆老板
经过现场勘查,交警认定,张某因无证驾车,且驾车时未能确保安全,负事故全责。另外,送水店的李老板需要负连带责任。听到这个结果,李老板很吃惊,自己对事故一无所知,更没有参与,为何要对一条人命负责?交警结合事故处理经过给他做了一次普法。
事故当天下午,这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被送去专门机构检验。经检测,该车属于机动车,但该车前制动、前大灯、前后的左右转向灯都已失效,左右后视镜也在事故前被擅自拆除了,完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的安全技术条件。
李老板提出,这辆三轮摩托车是充电后才能使用的,理应属于电动车。也正是因为这样,他认为骑电动车不需要驾驶证,才对张某无证一事根本没当回事。
然而,这恰恰是李老板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车辆经检测属于机动车,李老板明知张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却让他驾车上路,需负连带责任。
最终,经协商,由张某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李老板则需赔偿16.6万元。
为什么老板反而赔得更多
李老板比当事司机赔得还多,这又是什么原因呢?在民法上有一个理论叫“雇主责任”,即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那么,有哪些情况是员工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老板或车主也要负相应赔偿责任呢?常见的有以下三种:
1.老板明知或应知机动车存在缺陷,却没有及时维修保养,仍将车辆交给员工驾驶,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明知道员工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还主动或者默认员工驾驶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仍让其驾驶机动车。
上文的这个案例中,三种情况李老板占了两种,人车都不合格却还上路,过失实在不小,赔得多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