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禁驾二年(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终身禁驾)

时间:2023-04-20 06:33:45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禁驾二年(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终身禁驾)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6月4日,孝昌交警发布一起因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终生禁驾的事故案例。

2019年2月7日20时40分,宋某(男,24岁,孝昌县陡山乡人,持C1)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2D**5的宝骏牌小型汽车(车内乘坐其同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孝昌县陡山乡国道口信号灯南300米处路段,将行人林某撞倒,造成林某当场死亡、苏A2D**5的宝骏牌小型汽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弃车逃逸现场。

接警后,交警交管中队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勘查事故现场。后经报警人提供的信息,民警立马将肇事司机宋某拦截,发现其满身酒气,遂带至医院抽血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样乙醇含量为225.5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询问得知,事发当日正值大年初三,宋某前一天6日在亲戚家住宿一晚,7日与亲戚一起去拜年,中午喝了两小杯白酒,晚上也喝了两杯白酒,吃完晚饭过后就回家了。随后,心想着过年跟同学们聚聚,约着同学出来喝酒,又喝了几瓶啤酒,随后就驾车回家。此时,宋某已是醉意朦脓,自己的意识已不受大脑控制,完全忽视了醉酒驾车的危害性。当晚,天空中下着小雨,路面视线不良,无路灯照明,宋某驾车沿着107国道由北向南一路狂奔。行驶至陡山乡国道口信号灯南300米处路段时,没有看到路边正在行走的林某,也没有踩刹车减速直接将行人撞到一边,致使林某当场死亡,继续驾车前行。

2月13日,孝昌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宋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宋某被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民警提醒:近年来,因酒后驾车上路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例数不胜数,发生了事故现场也是惨不忍睹的,然而很多驾驶员都是事后懊悔,可是一切都是悔之晚矣!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们一定要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的安全理念,不要把生命当儿戏,为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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