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8:51:38来源:法律常识
西湖路与城北路交汇处的十字路口,灯光最亮,视频监控最全。无证驾驶、在该路口肇事后,男子竟然驾车逃逸。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486123.9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安财险番禺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20000元。
2016年4月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粤D8****小车沿耒阳市西湖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城北路口左转弯进入斑马线时,遇刘某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搭载袁某沿城北路由西往东经西湖路口向左转弯,因两车避让不及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袁某受伤(未作鉴定)、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当场驾车逃离现场。
2016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伟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袁某不承担责任。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死者刘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全身伤痕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因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当得到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