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9:17:1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该案被告人因骑电动自行车撞倒老人后逃逸,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20年12月30日清晨,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去上班,因未留神,突然看见在其前方同向步行的80岁老人陈某时已经躲闪不及,车辆前部与陈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陈某被他人发现送至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几天后死亡。经鉴定,陈某的死因为颅脑损伤。
陈某家属报案后,海安市公安局经侦查发现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某经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王某与陈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陈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他们的谅解。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照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如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有侥幸心理选择逃逸,而是要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报警等候处理。如果肇事者逃逸,必定会面临刑罚“加一等”的重罚,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沈高轩
来源: 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