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9:52:49来源:法律常识
驾车撞伤他人后,不及时对伤者进行救助,反而驾车逃逸,被依法处以刑罚。近日,黄某(化名)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面对法律的严惩,黄某后悔莫及。
2018年12月9日早上,被告人黄某头戴一顶红色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从松滋市新江口镇糖铺子村沿原沙渔线由东向西行驶,前往街河市镇务工,当行至斯家场镇某村广告牌处时,将前方同向推行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化名)撞倒,导致被害人王某某重型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人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人黄某自己头部受伤、车辆受损,所戴红色安全头盔部分摔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驾车逃逸,将随身携带的一顶黄色安全帽遗留在现场。
2019年3月,经法医司法鉴定,王某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同年11月对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王某某2018年12月9日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行开颅术切除部分脑组织评为伤残九级。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最后,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杜绝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把伤害降到最小,莫待酿成恶果,追悔莫及!(周姚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