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13:31:03来源:法律常识
张三和李四是邻居。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张三把李四打成轻伤,后双方在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张三赔偿李四20万,李四给张三出具谅解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希望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这种情况司法机关是不是就真的不再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呢?
双方和解≠不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和解≠不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和解≠不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公安机关无权不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不能撤销案件,必须按程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只是可以提出对张三从宽处理的建议。
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对张三作出有罪不起诉,张三就不会被判刑。如果认为有起诉必要的,检察院依然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只是会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会对张三判处相应的刑罚,在量刑的时候会从宽。
综上,当事人双方和解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不会因为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刑事责任就终止,最终必须要在检察院或法院才能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