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13:40:4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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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生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的滕先生扶老人被“讹”、反诉对方的事,引发舆论热议。扶倒地老人本是件值得嘉许、并应令对方感恩的事,却反令自身陷于赔偿纠葛之中。应然和实然的强烈反差,正是滕先生倍感委屈、愤懑和一众网友心生不平的因由所在。
回溯此事,始发于9月2日,经历了“扶人——被‘讹’——洗冤——拟起诉……”等一系列曲折过程,最终9月14日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以庭前和解的方式落下了帷幕。当事老人曹先生一方,向滕先生道了歉,原定登报道歉的费用约五六千元,则以滕先生名义捐出。
不过,平心而论,若称曹先生一方有意讹人,也有失公允。曹先生在骑行过程中猝然摔倒,错愕之下,一时也不能判明是不是被人撞了及谁撞了,故而也并未指认滕先生就是撞人者;只是报了警。滕先生认为曹先生报警即等于指认自己撞人,未免偏激;曹先生当然有报警让警方介入查明事实真相的权利。
而有路人称是滕先生撞了人——“在骑行过程中带倒了他”,曹先生的家属到场后,也就给路人的不负责任言论误导了,责怪滕先生撞人,并要求垫付医药费等。所谓讹人,指故意将不实之词加诸他人之身;而受路人误导,因怀疑而指滕先生撞人,二者之间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当然,路人所谓的“目击”言论,后为警方的调查取证所证伪。虽然事发路段监控因修路无法调取,但警方通过走访从附近一家钢材店调取的监控显示,滕先生既没超车,也没撞人,而是听闻身后老人摔倒后停车过去把老人扶起,曹先生的摔倒完全属于“单方事故”,还了滕先生的清白。
当滕先生得知事发路段监控无法调取时,还一度担心清白难还,会令自己深陷赔偿纠纷,其实,这也是没必要的。
摔伤,属于人身损害。若这人身损害系自身原因或意外因素造成,当然用不着别人担责;而若认为是他人所造成,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所适用的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亦即,虽然滕先生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撞人,但是,曹先生家属一方在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滕先生撞人,或者交警方面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判定滕先生撞人的情况下,曹先生家属一方的索赔主张,也是不会获法官支持的。对此,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一些好心人扶老人反被“讹”,最终由监控视频还清白的案例,屡见报道;以至于由此社会上滋生了一种怕扶老人的惶恐心理。而这些老人或家属为什么要“讹”好心人呢?究其因由,其实也分两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
一种是,就像此次事件这样,出于误会。曹先生的家属,是给不负责任的路人给误导了。而另一种常见的“误会”形态是:一些老人年事既高,应急反应能力下降,骤然倒地之下,头昏眼花,发生错指误认。任谁都会老去,谁都有应急反应能力下降的那天,对此,公众也不妨抱持理解、宽容的态度。反正,只要司法机关恪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切拿证据说话,他们也不可能真“讹”成。
还有一种,当然就是蓄意碰瓷、讹诈,或者摔伤后恩将仇报,给大额医药费找“背锅侠”。这都是在侵财、作恶。
扶老人被“讹”相对常见;而扶老人的好心人反诉对方还比较稀缺。滕先生的反制行为,当然有其积极意义,给两类“讹人”者——不论无心之失,还是蓄意为之的——都提了个醒:凡指控他人,都请夯实了证据再说话,否则,小心“偷鸡不成蚀把米”。
好心人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要求对方道歉并就误工费等进行索赔,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讹人者若被证实纯粹出于蓄意为之,且“索赔”金额超出一定额度,甚至还有触犯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作者系时评人)
责任编辑:高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