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交通肇事辩护词(醉驾辩护意见)

时间:2023-04-21 14:44:11来源:法律常识

饮酒交通肇事辩护词(醉驾辩护意见)

喝酒、开车、上路,貌似这样就可以认定一个人醉酒驾驶了,其实不然!

从法律意义上是需要血液中乙醇鉴定结果来证明的。一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属于醉酒,这个鉴定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又需要从多层次来证明。首先要证明收集血样的程序合法,包括执法民警数量是否达到二人,抽血前是否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否告知了当事人抽血的理由、依据,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告知维权救济途径,是否经过了领导批准等,抽血时所用的消毒液是否含有酒精成分、盛装血样的试管是否是真空抗凝管,抽取血样是否达到两毫升以上,抽血后是否当场将血样进行封装;其次,在没有立即送检的情况下是否对血样进行了低温保存;再次,送往鉴定机构途中是否有两名民警参与;最后,鉴定过程中是否有两名鉴定人员亲自参与,鉴定程序、标准是否合法等;只有以上收集、保存、送检、鉴定程序均合法,作出的鉴定意见才合法、有效,否则鉴定意见无效。

下面举一个本人办理的醉驾案件来详细论述。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95mg/100ml,两次血检结果分别为206.1mg/100ml、215.8mg/100ml,一审阶段已委托其他两位律师代理,一审判决拘役两个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几经周折找到我,恳切的委托我接受代理,2021年11月中旬我接受委托后,立刻前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经过阅卷发现提取的的血液量和鉴定文书记载的血液量存在两毫升的巨大差异、消毒时使用的消毒液不明、缺少血样低温保存证据、送检视频等问题,向中院邮寄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人员出庭申请书等,并积极和中院进行沟通,中院对我提出的问题也非常重视,经合议庭研究后决定开庭审理。2022年2月18日开庭审理后,中院下达了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一审判决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

二审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

发回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在将近十个月的过程中共召开庭前会议一次、庭审四次,我和当事人面对审判过程中的不公现象,申请公诉人回避,申请合议庭回避,被驳回申请后,继续坚持复议,这些程序看似挫败了,但实质上引起了办案人员以及审委会的充分重视,最终在2022年12月30日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进入重大转折点。

准许公诉机关撤诉裁定书

准许公诉机关撤诉裁定书

依照法律规定,撤诉后检察机关应当于一个月内作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不起诉决定书。2023年1月29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从案发历经两年终于获得了无罪结果。

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

综上,要证明一个人醉酒驾驶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证据的收集程序出现了问题,鉴定程序出现了问题,都会导致收集的证据无效、得出的鉴定意见无效,从而无法认定为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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