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14:57:19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网大同讯(周世俊 通讯员 吴永贵 畅洪源)“犯罪嫌疑人张某、任某系初犯、偶犯、过失犯,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亲属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本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规定,建议你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8月下旬,大同市左云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公安局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任某变更强制措施。日前,左云县公安局已对涉嫌交通肇事张某和任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今年6月下旬的一天,张某在任某的指使下,驾驶一辆悬挂伪造、变造号牌的东风牌自卸货车在行驶途中将骑自行车的王某撞到碾压致其死亡。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车也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事故发生后,张某和任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后羁押在左云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左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接到犯罪嫌疑人亲属提出的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要求释放张某和任某的申请后,即到本院侦查监督科和公安局核实,并听取了被害人亲属、侦查监督科、办案单位和张某、任某监室在押人员等多方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任某系初犯、偶犯、过失犯,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亲属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变更强制措施规定。
8月上旬,该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向县公安局送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依法对张某和任某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了建议,对以上两名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
据悉,今年以来,该院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刑事执行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取得明显成效。截止目前,已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件4人,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4份,所发建议均被办案单位采纳。目前变更强制措施的人员中有1人被判处拘役2个月,其他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