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18:13:38来源:法律常识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顾人杰 记者 袁玮)买了新车之后第一件要做的事是买车险,那么,买了车险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近日,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到期且存在逃逸行为,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最终法院判决超出交强险范围的3.8万元费用,由肇事司机按过错程度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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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6日,司机徐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途经路口时,不慎与骑自行车的陈某相撞,导致陈某受伤,徐某因为害怕驾车逃逸。随后,交警认定,事故中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而陈某也存在违章行为,故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在协商赔偿金额时,双方产生分歧,因无法达成一致,陈某将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对于赔偿金额争执不下。陈某诉称,自己因这起交通事故导致三颗牙齿冠根折,一颗牙齿冠折移位,仅治疗费一项就高达8万余元,再加上受伤后的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9000余元,陈某认为这些费用都应由徐某承担。
徐某则表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陈某主张的医疗费,徐某认为金额过高,不同意全部支付。同时徐某提出涉案机动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发时车辆处于保险期间内,因此要求商业险一并进行处理。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徐某的涉案机动车辆虽然在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徐某在事发时存在无证驾驶及逃逸行为,故拒绝赔付本次事故的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徐某于2002年5月取得驾驶证,2015年5月5日其驾驶证因违法未处理、超分而失效。2017年11月,徐某在保险公司为涉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的辩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事发时徐某驾驶证已超期,且存在逃逸行为,均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故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费用,徐某应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民事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陈某的伤势,并结合鉴定意见书,法院酌情认定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总额为5.4万元。综上,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1.6万元,徐某自行承担陈某的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律师费合计约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