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6:38:5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台海网
近日,台江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电动车“乘客”状告骑手的纠纷,依法判决骑手小彭应向电动车“乘客”小杨赔偿人民币1万元。
日前,小杨需外出送材料,请求同事小彭骑电动车带他一程,骑行途中被一辆的士撞倒,小杨受伤。经交警认定,的士司机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小彭负次要责任。之后小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彭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其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小杨搭乘小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相关规定。两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充分认识该行为的违法性质,以及搭乘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小杨因搭乘小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受伤,自身亦有过错。
因此,法院认定小杨和小彭过错相当,故判决小彭应向小杨赔偿人民币1万元。(来源:福州晚报 记者林春长通讯员 林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