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11:49:1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潜江法院广华寺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起因是张某甲意外被撞身亡,保险公司却以老人没有近亲属为由拒绝支付保险赔偿款,无奈之下,养子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4日,张某甲被陈某驾驶车辆意外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随后,张某甲的养子张某乙一纸诉状将陈某及肇事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给张某甲的近亲属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以张某甲收养张某乙时,张某乙已经成年、该收养关系与现行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不符,以收养关系不成立为由,拒绝向张某乙支付巨额赔偿款。因此,该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成为了张某乙能否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的关键所在。
承办法官在审查了张某乙提交的证据后,经过多次在村中调查走访,发现张某乙出生于1964年,系张某甲亲哥哥的儿子,因张某甲未婚未育,张某甲的哥哥去世时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儿子张某乙过继给张某甲,照顾张某甲的生活起居。自1988年起,24岁的张某乙携妻儿开始与张某甲共同生活,此后同村村民及村委会的人员均将张某甲和张某乙视为父子关系对待。
张某乙被张某甲收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未出台,当时可依据的法律系1984年8月3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参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没有对被收养人的年龄作出限制,张某乙与张某甲构成了收养关系,法官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向张某乙赔偿相应损失。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该审判结果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一千零九十八条、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于被收养人、收养人及收养条件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只有在规定条件均满足的情形下,才能够成立收养关系。
然而,本案明显不能够适用现行的收养标准来界定张某甲与张某乙的收养行为,法律是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而改变的,国家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去规范人们过去的行为,即“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潜江法院依据该原则对本案进行处理,使被害者的近亲属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既捍卫了公平正义,又维护了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