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11:52:11来源:法律常识
1月15日,京哈高速沈阳方向抚宁收费站匝道入口处发生一起四车相撞事故,事故造成四辆小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车上人员并无大碍。
民警调取路面监控视频发现,事故发生时一辆苏E牌照小型越野车因错过出口,强行刹车变道 ,由于当时车流量大,后方四车未保持安全车距 ,导致制动距离不足,引发连环追尾事故发生。
在这起事故中,苏E牌照小型越野车看似未与后方四车相撞,但实际上其突然强行变道,从而引发了此次事故,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后方四车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这时候,大家可能不理解,这起事故,苏E牌照小型越野车没有跟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怎么还要承担责任呢?
这里我们陷入了一个误区,无接触≠无责任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具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可以理解为,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即使两方主体并未有任何直接接触,但车辆存在一定过失,从而导致另一方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车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警提醒
目前,还有不少人正在返岗途中,或是尚未启程,在此提醒各位驾驶人朋友,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一定要集中注意力,观察好指示牌,提前依次变道。如发现自己即将或者已经错过高速出口并已不具备变道驶入出口匝道的条件时,不要犹豫,切勿刹车,“将错就错”,坦然继续前行至下一出口调头。
来源: 河北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