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11:50:24来源:法律常识
分享一个身边的案例,死者F,男性,40出头,骑无牌电动车外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在道路拐弯处被一辆大货车碾压,当场死亡。无牌电动车经检测定义为机动车。后交警判定大货车负全责。死者F某生前有购买了一份太平洋人寿保险的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家属在4月份找太平洋人寿保险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无证驾驶是属于免责条款,所以不赔。
个人觉得保险公司光从文字意义上作出无证驾驶所以拒赔这一个结论,不是很妥当。即使死者是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自身有一定的过错,也不应该就简单粗暴的拒赔,即使是不做全额理赔,也应当做部分通融赔付,这才体现了保险人性化的一面,同时也是体现保险的最终目的就是风险管理,在不幸发生时能有一笔确定的赔付来保证受害人的家庭生活有一个基本的保障。首先,死者虽然是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但是死因是对方车主的疏忽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车祸,和死者有无驾照没有因果关系。其次,《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并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虽然合同免责条款里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一条;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都认为电动车是非机动车,也不知道驾驶电动车需要两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第三,死者是本次事故的受害方不是事故制造者,保险的本质就是为了风险的转移。死者生前购买保险就是为了预防以后的万一。死者作为整个家庭的顶梁柱,上有老, 下有小,突遇不幸,白发人送黑发人,导致整个家庭面临极大的困难。所以保险公司就应该体现出保险保障的功能,而不是单纯的从字面去扣字眼而拒赔,不从实际情况出发。本来老百姓对保险的认知就存在一定的误解,再盲目的拒赔,只会让大家对保险的看法越来越有偏见,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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