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3 11:23:50来源:法律常识
11月3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该案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其老伴患有精神疾病,家中独生女远在成都工作,由于伤情严重,家庭情况特殊,引起法院高度重视。开庭当日,有近10名旁听人员到庭旁听。
庭审中,承办法官仔细分析了事故原因,该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有责任,事故发生时天色较暗,肇事司机由于个人疏忽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另一方面原因是原告在机动车道上行走。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偿原告11万元,剩余部分由肇事司机承担70%,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0万元,超出商业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肇事司机进行赔偿,因其已垫付部分医疗费,可以予以扣减。综上,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22万元,肇事司机向原告赔偿38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向旁听人员普及了交通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项目及相关民事赔偿的法律知识。
旁听人员表示:“以前总以为买保险后,发生事故就全都由保险公司赔偿,不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还有项目划分,此次旁听庭审收益颇多。”
法官提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含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后续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包含死亡/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自2020年9月19日起,交强险的最高理赔额从12.2万元提高到了20万元,也就是2020年9月19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通讯员 王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