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3 11:34:2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金口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川Q359ZK轻型厢式货车从乌斯河往金口河方向行驶至245国道803KM 820M处时,因疲劳驾驶,产生对向来车幻觉,便往右打方向盘,造成道路右侧行人何某某死亡、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因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保险公司和杨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936842.07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犯罪前科,也未通过社区调查评估,不宜宣告缓刑。被告人杨某某协助保险公司已与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车祸猛于虎,疲劳驾驶,不容小觑,稍有不慎,就会酿成血的教训。金口河区法院将继续加大交通肇事案件审理力度,推动区域交通安全环境建设,为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金口河、法治金口河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