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19:43:45来源:法律常识
株洲晚报记者 贺天鸿
交通肇事后竟不顾伤者安危,反而因畏罪遗弃伤者。近日,市中院二审判决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月14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李某驾驶车辆沿荷塘区宝庆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佳苑小区喜洋洋便利店前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同向在前步行的被害人殷某撞倒,殷某受伤后倒地昏迷。
当时,李某既不立即抢救伤者,也不报警,他先是在事故现场找了两块布,遮挡了自己的车牌,再将殷某拖上车。之后,李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欲将殷某遗弃。李某在遗弃过程中,因车陷入泥坑无法行驶,步行回家更换衣服后,又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返回,再将殷某转移至三轮摩托车上,并用车上的蛇皮袋遮挡住殷某。之后,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到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清理,并驾驶三轮摩托车将殷某遗弃在了荷塘区某垃圾站附近。直到当天上午9点左右,殷某才被路过的群众发现并报警,后被送医治疗。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被李某遗弃,殷某没有及时得到治疗,导致重伤二级,已构成二级伤残。
此案由荷塘区法院一审,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二审认为,李某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