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20:09:33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9月2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搭载朱某由镇往城区方向行驶。当清风桥路段时,由于王某操作不当,其驾驶的摩托车撞到栏杆上,致王某、朱某受伤,车辆受损。后王某、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同日4时6分,公安人员在医院对王某提取血液样本,属于酒后驾驶。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犯罪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一般情况下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对生命权的处分除外),除非这种自损行为危及国家和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不应当包括本人,且对致本人重伤的行为定罪有违社会一般人的观念。
在本案中,王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致王某本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故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