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发生的场所(交通肇事罪)

时间:2023-04-26 11:46:30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发生的场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直是高发型犯罪,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处于公共道路上都可能主动或者被动的遭受交通事故,具备基本的“交通肇事罪”常识,有利于你或者你身边的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采取准确的处理措施,将损害降到最低。


【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一般情况是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

客观方面

1、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注:驾驶证考试的理论科目还是需要认真学习掌握的。)

2、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一般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的场所是在交通过程中,或者与交通直接相关的活动中;

4、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有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过失犯罪


【量刑】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甚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再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逃逸】

根据上述量刑确定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逃逸”对量刑的影响是积极增加的,那么我们来重点阐释一下“逃逸”。


1、单纯“逃逸”的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或者因恐惧等原因离开事故现场,即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量刑起点直接上升到三年以上。

2、“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受重伤且处于需要立即送医院的状态,肇事者此时未采取任何施救行为,例如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络路人一起对伤者进行救助等行为,而是离开事故现场,伤者因肇事者的逃离行为和不作为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救助,从而发生了死亡结果的,肇事者的行为可以评价为“因逃逸致人死亡”,量刑起点直接上升到七年以上。


所以说,出了交通事故不要慌张不要怕,一定要留在现场积极处理,第一时间报警,同时,需要对伤者进行积极有作为的救助。无论自己是否酒驾、毒驾、无证驾驶、无牌照驾驶等,均不可逃离现场,现在科技发达,到处都是探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是完全不可能逃掉的,切莫因为一时糊涂,逃离现场,人为增加自己的刑罚。同时,“逃逸”行为也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逃逸只会让你“人财”两失。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基本不会影响你和你家人的前途,积极处理,正面面对,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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