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12:20:14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网菏泽11月11日讯11月11日下午,菏泽市开发区交警大队对停车拦路的司机进行传唤,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100元罚款,拦路司机对自己的行为诚恳道歉。
11日上午,菏泽市长江路与桂陵路路西300米处的涵洞处,一辆白色汽车的驾驶员因身后大巴车鸣笛而心生不满,将车辆堵在了大巴车前面,导致后面的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大巴车司机与后面多名车主劝告白色小轿车司机让其把车挪走,可司机情绪激动,不听劝阻。十几分钟后,拦路司机最终在现场人员报警后离开。
当天下午,开发区交警大队民警对该拦路司机传唤,并对司机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100元处罚。经过交警的教育,司机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诚恳道歉。
据开发区交警大队民警介绍,该司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时,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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