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肇事案律师网(老人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女获法院支持……律师分析“隔代探望权”)

时间:2023-04-26 15:44:43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市交通肇事案律师网(老人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女获法院支持……律师分析“隔代探望权”)

圆桌主持:陈宏光

本期嘉宾: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祖父母起诉要求探视孙女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

虽然《民法典》中没有涉及“隔代探望权”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这起典型案例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起诉要求“隔代探望权”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法律未规定“隔代探望权”

在我国法律中,一直以来明确规定可以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的对象则是“子女”。

潘轶:对于“探望权”,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而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施行的《婚姻法》也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可见在我国法律中,一直以来明确规定可以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的对象则是“子女”。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享有探望权。

隔代探望符合人伦情理

在特殊情况下支持“隔代探望权”,既可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也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和晓科:由于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隔代探望权”,因此早年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案件,法院通常难以判决支持。

一般来说,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是附随于父母的探望权的,也就是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可以带孩子去见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因为让孩子能够体会到更多家人的关爱,这本身对孩子也是有利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已经死亡,此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就相对独立了。

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希望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老人,都是真心关爱孩子的,允许老人看望孩子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此类特殊情况下支持“隔代探望权”,既可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也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已经失去子女的老人,可以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无疑是极大的慰藉。

探望权的行使以协商为宜

法律对于探望权只有较为原则的规定,其中还特别强调了协商的重要性。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当尽量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约定得具体明确。

李晓茂:虽然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的是“隔代探望权”,但更普遍来说,“探望权”问题一直是离婚时乃至离婚后经常遭遇的难点问题。

法律对于探望权只有较为原则的规定,其中还特别强调了协商的重要性。

因为探望孩子这一行为不仅涉及离婚的男女双方,还涉及作为未成年人的孩子,必须确保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同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必须认识到,探望权是前妻或者前夫的一项权利,而获得亲生父母的探望和陪伴,也是孩子的一项权利。

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尽量基于友好协商和相互配合。

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当尽量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约定得具体明确。

如果是由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探视的,也最好在判决书中明确具体行使方式。

当然,虽然探望权的行使以协商为宜,但也不意味着可以逃避、阻扰探望乃至不执行法院判决。

一方面,法院可以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判决获得执行、探望权得到落实。

另一方面,不执行法院判决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最高法发布典型:隔代探望权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在“马某臣、段某娥诉于某艳探望权纠纷案”中,原告马某臣、段某娥系马某豪父母。被告于某艳与马某豪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8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6月30日生育女儿马某。2019年8月14日,马某豪在工作时因电击意外去世。目前,马某一直随被告于某艳共同生活。

原告因探望孙女马某与被告发生矛盾,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每周五下午六点原告从被告处将马某接走,周日下午六点被告将马某从原告处接回;寒暑假由原告陪伴马某。

本案生效裁判认为,马某臣、段某娥夫妇老年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女是人之常情,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

马某臣、段某娥夫妇探望孙女,既可缓解老人丧子之痛,也能使孙女从老人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我国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概否定(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公序良俗。

因此,对于马某臣、段某娥要求探望孙女的诉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综合考虑马某的年龄、居住情况及双方家庭关系等因素,判决:马某臣、段某娥对马某享有探望权,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不超过五个小时,于某艳可在场陪同或予以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近年来,(外)祖父母起诉要求探视(外)孙子女的案件不断增多,突出反映了社会生活对保障“隔代探望权”的司法需求。民法典虽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但民法典第十条明确了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按照我国风俗习惯,隔代近亲属探望(外)孙子女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依法支持原告探望孙女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整理 | 陈宏光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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