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22:31:28来源:法律常识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郑萌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某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无证、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89mg/100ml)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A,追尾B的自行车,造成三人受伤及辆车损坏的事故。事发后王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后A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付事故主要责任,B付事故次要责任,A不负责任。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王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前往会见王某,王某也对于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表示了深深的忏悔,辩护人先后四五次不断与被害人家属见面沟通赔偿及谅解事宜,最终被害人同意出具谅解书;此外,辩护人结合王某存在自首情节、事故与造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各方面辩护,最终争取了最轻的量刑。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内,经过有效辩护,争取被害人谅解,最终取得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良好结果。
【案例评析】
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致人死亡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无疑是沉痛的打击和伤害,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家属对肇事者仇恨都是很正常的心理状态,因此,要做好谅解工作实属不易,尤其在本案肇事者驾驶的车辆并未购买保险的情况下,获取谅解的工作更是难上加难,但越是这种矛盾深的案件,作为辩护律师更应该竭尽所能、尽量化解矛盾,努力促进双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