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7 02:10:26来源:法律常识
“孙某某,我们是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在向你宣读我院就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现宣读内容如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你有什么意见吗?” 2019年8月16日,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对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召开不起诉决定宣告会,这是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第一起不起诉案件。宣告会上,在公安干警的见证下,由副检察长王汉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对孙某某予以训诫,并播放交通肇事警示教育片。
案情回顾:2019年5月22日早上4点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现代牌轿车拉着女儿孙小某沿太葡路由东向西行驶,因女儿生病,着急为其购买药品,在行驶至太葡路3公里左右的地方时因孙某某驾驶车辆车速过快,与前方同向停靠在路边的车辆相撞,导致孙某某及女儿孙小某受伤,后在送医救治过程中,其女孙小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小某符合交通肇事致复合损伤死亡,公安部门鉴定孙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件背后的故事:本案中的被害人孙小某,今年29岁,是孙某某的女儿。在孙小某刚出生没几天时母亲便因病去世了,孙小某从小便没有了亲生母亲的陪伴,在一段的时间里与父亲相依为命。因为父亲是男人,很难为一个女孩子提供细腻、体贴的爱,又要忙于工作,因此父亲便将孙小某送到了自己的亲哥哥家代为抚养。案发的当天因孙小某肚子痛,孙某某便驾车拉着自己的女儿去买药,路上因为着急,超速驾驶车辆与路边的一辆停靠车辆相撞,致使自己与女儿身受重伤,女儿在送医过程中抢救无效死亡。家里人一开始并没有将这一噩耗告诉孙某某,怕为孙某某的病情雪上加霜。哥哥与嫂子一直将孙小某视如己出,嫂子因“女儿”的突然离世几近绝食。这场突然的事故为这个家庭带来了沉痛的打击。
案件处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通过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讯问及听取其他被害人家属意见后,认为该案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车肇事致使其女死亡已属人间悲剧,如若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既不能体现打击此种犯罪的必要性,也不能彰显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与理性关怀,亦不能体现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该院对该案做出不起诉决定,此种做法既有利于家庭、社会关系的弥补与修复,同时也能够达到办理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且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8月1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孙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8月16日,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决定宣告会,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进行训诫,补上了未上法庭接受“洗礼”这一关。
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姜明表示:“本案的办理,是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有益探索,不仅能够体现现代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更能彰显办案检察官的为民情怀,同时充分发挥审前案件分流作用,对提升办案质效,增强办案的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不是不惩罚,训诫制度不是摆设,而是要犯罪嫌疑人从心里悔罪,而且对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已经没有比丧女之痛更加残酷的惩罚了,检察官不办“人情案”,但检察官有“人情味”。日后我们仍将进一步依法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在案件上的适用,在不起诉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