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叙述一下拖拉机交通肇事吊销,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六种情形

时间:2023-05-25 15:50:40来源:法律常识

如果看过法条痴《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是否一律采取终身禁驾问题的探析(上、下)》这两篇文章的朋友,应该大致上对法条痴关于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是否会被终身禁驾问题,也就是驾驶让在被吊销后是否会被同时限制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问题观点,有所了解。

结合之前的文章,法条痴现就交通肇事罪中对相关人员驾驶资格限制问题,明确地将观点从十个方面整理汇总如下,供朋友们参考和指正。


一是,《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第91条第5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108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交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信息,并在查询到机动车驾驶人有罪判决信息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有罪判决书、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有罪的司法建议函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吊销其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具有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还应当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并录入综合应用平台。需要注意的是,该工作规范是由公安部交管局制定的,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用于规范事故民警的工作流程,不能作为对相关人员处罚的依据。


四是,这里的构成犯罪,是指在道路上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触犯交通肇事罪,或者是因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名竞合而导致的最终并不是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的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在被人民法院作出了有罪的生效判决,或者检察院或法院出具了有罪的司法建议函后,都应该按构成犯罪来对待,最终可能会对驾驶证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和限制措施。在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及后果中,要能包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这些关键内容。如果嫌疑人没有在道路上,也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最终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话,则说明该案件不符合《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吊销驾驶证。如果逃逸行为不能被评价为犯罪的,则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理,对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不能吊销。

五是,如果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因为逃逸被推定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此时逃逸行为是定责行为,而不是评价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行为,故而此种情况属于交通肇事罪成立,之外还有逃逸情节的,适用第101条第2款的标准,吊销加终生禁驾。


六是,如果是致一人重伤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没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六种情形之一,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不能吊销驾证;如果有除逃逸以外的其他五种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罪成立,此时再加上逃逸情节,依然应当适用第101条第2款的标准,吊销驾终生禁驾;如果没有其他五种情形之一且只仅只有逃逸这一种行为的,此时已经将逃逸行为作为刑事犯罪的入罪情节,通过犯罪惩罚措施进行了更严厉的处罚评价,应适用第101条第1款的标准,只吊销不终生禁驾。

七是,这也就是说,逃逸行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这种称呼,希望朋友们要注意,如果正式判决有罪后就叫罪犯)在通过其他行为就已经能够评价其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外的行为,而不能是按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第6项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种入罪构成行为。


八是,对于交通肇事罪成立的罪犯来讲,无论其在交通事故中是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或者其他交通参与人,只要能够在交通肇事罪之外还能够被评价出逃逸行为的,其本人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包括农业机械部门发的拖拉机驾驶证)的,都应该被吊销;是否终身禁驾,和前面的推论一致。吊销农机驾驶证的,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九是,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有饮酒或醉酒情形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非一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非一律要禁驾。这就是说,如果饮酒或醉酒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类刑事犯罪的入罪情节进行评价时,行为人必须是驾驶了机动车,如果没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时是不能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来入罪,也不能按第91条第5款的规定进行终身禁驾(自然也不存在暂扣、吊销和五年或十年禁驾问题)。这个问题,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留给朋友们自行思考。


十是,对于行为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没有在交警队车管所申领过任何类型的驾驶证,应该也包括没有在农业机械部门办理过拖拉机驾驶证。在实际工作中,无证还会包括:驾证因各种原因被注销后不可再恢复的,驾证被吊销的,驾证被暂扣期间属于临时的拟制为无证(驾证被暂扣的可以继续进行吊销)。而平常所说的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无驾驶资格与无证还是有本质的区别,比如说,行为人有C1驾证,但不能驾驶两三轮摩托车,更不能驾驶黄牌子的客车、货车,驾驶了就属于违反准驾车型。如果没有取得驾驶证、驾证被吊销、驾证属于注销不可恢复类情况的,因为其本身就没有驾驶证,故而对于行为人就不能再作出吊销决定,而只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多少年(五年内、十年内或终生)禁止重新取得的限制性惩罚。

如果属于注销可恢复、暂扣的驾驶证的,可以在直接作出吊销决定的同时,禁止其特定时间段内不得重新取得。对于能够证实的驾驶人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驾驶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来并罚。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采用前请与本单位法制部门提前进行沟通。

普法的目的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法治梦的实现做贡献。

理不辩不明,大家互相学习,互相提高!

因为个人能力和法律素养的问题,文中观点不正确的地方,还请朋友们批评、指正、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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