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深介绍:四川省交通肇事量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时间:2023-05-26 11:33:29来源:法律常识

原标题: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幅度、调节比例如何考量?新版《实施细则》解读来了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6月30日讯(记者 何佳欣 摄影报道)6月30日,四川省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成都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新版《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为切实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走深走实,“两高”去年6月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新版《意见》明确要求各省法检两院应当结合实际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四川此次发布的新版《实施细则》共分为6部分内容。一是总则,阐述了规范目的,指出了规范制定依据。二是量刑的指导原则,规定了指导量刑活动的4项原则。三是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了量刑方法、步骤,明确了判处罚金刑、适用缓刑的原则性规定。四是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列举了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等18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五是常见犯罪的量刑,规范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幅度、调节比例,以及判处罚金、适用缓刑的具体考量因素。六是附则,规定了本实施细则实施时间、冲突优先原则等内容。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版《实施细则》划分更加细致

“新版《实施细则》在《量刑意见》的基础上,对量刑方法、常见量刑情节和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魏庆锋介绍道,新版《实施细则》保留原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一致”“宽严相济”“量刑均衡”4个原则,并根据《量刑意见》对相关原则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使量刑活动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需求,更加契合天理、国法、人情。

醉驾将收缩量刑步骤 明确缓刑条件

发布会上,重点介绍了社会关注度高的几个问题。记者了解到,新版《实施细则》关于醉驾的量刑规则,一是收缩量刑步骤。新版《实施细则》将分步量刑的适用刑种范围由“有期徒刑、拘役”缩小为“有期徒刑”。但目前醉驾已成为刑事第一大罪,刑罚虽为拘役,也有必要设置相关量刑规则,但仅仅明确醉驾缓刑、罚金规则,不再细化量刑步骤。如被告人醉驾,酒精含量为17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直接在2-3个月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二是明确缓刑条件。如规定同时具有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组织追逐竞驶以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危险驾驶等两种以上情形的;或者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曾二次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过刑事追究等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危险驾驶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图片

量刑起点幅度按照

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予以设置

个罪量刑起点严格依法确定。新版《实施细则》按照新版《意见》确定量刑起点幅度,对确定量刑起点前提的基本犯罪构成,按照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予以设置,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明确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标准为2万元,新版《实施细则》以2万元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犯罪金额。对司法解释授权省级法院自行确定入罪数额的罪名,则按照我省规定数额设置,如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的标准限定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新版《实施细则》按照我省法院1600元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的犯罪金额。

电信网络诈骗、强奸未成年人等犯罪将采取更严标准

新版《实施细则》对电信网络诈骗、强奸未成年人等犯罪采取更严标准。如规定诈骗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不具备上述情况,诈骗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则严格按照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如明确对奸淫幼女的从严惩处,对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关系图 图片

可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细化

新版《意见》原则还规定了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根据授权,各省级法、检对可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细化,合理确定各种情形可增加的刑罚量。如《新版《意见》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的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新版《实施细则》据此对具体情形进行细化,规定“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0.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等情形。如被告人向他人贩卖海洛因6克,因贩卖毒品罪入罪没有数量限制,直接确定量刑起点后,将所贩卖毒品数额的6克作为增加刑罚量刑的事实,即在量刑起点上基础上可以增加20个月,形成基准刑。

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形成宣告刑

关于个罪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的依据上,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形成宣告刑。量刑情节既包括坦白、认罪认罚从宽、赔偿等常见量刑情节,也有个案独有的量刑情节。其中,新版《实施细则》对新版《意见》设置的18种常见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细化,明确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刑事政策,对22种常见犯罪(危险驾驶罪除外)设置量刑情节,明确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

一是切实体现从严的一面。对特定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等情形从重处罚,尤其深度契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特殊保护专项的工作要求。在常见量刑情节中,如明确从严掌握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的从宽幅度。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的等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在个罪情节中,如明确集资诈骗罪中集资参与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为从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提供了规范支持。

二是切实体现从宽的一面。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犯罪后表现等因素设置从宽处罚情节,发挥政策感召力,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在常见量刑情节中,明确犯罪事实和行为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从宽处罚幅度;犯罪事实和行为人均已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还明确从侦查阶段到二审阶段不同环节认罪认罚的从宽调节比例,如侦查阶段认罪与二审阶段认罪相比,整体从宽比例从30%下降到10%以下,当二审阶段认罪认罚已经没有实际价值时,也可以不从宽,鲜明政策导向。还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特定情况的可以定罪免刑的几种情形。在个罪量刑情节中,明确盗窃罪中“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等。

增加罚金罚则的可操作性

避免高额罚金“空判”问题

在关于个罪中罚金和缓刑条款这一方面,新版《实施细则》对个罪中罚金条款主要涉及罚金数额幅度,尤其刑法分则对个罪规定无限额罚金制时进行相关限定,增加罚金罚则的可操作性。如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判处5-50万元罚金,设置该幅度主要考虑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的5%-50%,案发往往系被告人无法归还资金等因素进行设置,避免高额罚金“空判”问题。同时,新版《实施细则》明确了个罪缓刑适用的具体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同时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综合判断,设置相应条件,如明确故意伤害罪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前述23种犯罪以外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不常见犯罪案件,新版《实施细则》在附则中有明确可以参照适用。”魏庆锋表示。

新闻多一点

关于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的含义

新版《实施细则》许多条文涉及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的规定,三个名词比较容易混淆,在此着重解释一下它们的含义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量刑起点,是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起点刑罚期限,以诈骗罪为例,入罪数额是5000元,诈骗5000元就是基本犯罪构成的事实。如行为人诈骗他人财物达到8000元,达到入罪数额,根据新版《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上述幅度含一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期限,在此幅度内所选择的确定期限就是量刑起点。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刑罚期限。如诈骗他人财物8000元,除了已经作为入罪条件的5000元之外,超出的3000元需要另外评价,即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根据新版《实施细则》,“犯罪数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额”。3000元需要增加二个月刑罚量,故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二个月得出的刑罚期限就是基准刑,如量刑起点十个月,基准刑则为十二个月。

宣告刑,是在基准刑基础上,将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被告人被实际被宣判的具体刑罚。如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情节的,根据新版《实施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在20%以下幅度内下调基准刑,即为被告人实际获得刑罚期限。基准刑为十二个月的,综合全案可以减少2个月以下刑期。

(何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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