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5:25:40来源:法律常识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提到“交通肇事罪”,人们一般都会认为这是针对车辆驾驶人的罪名。
但是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的被告人却是一名行人。
行人在交通参与者中处于弱势低位,相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法律对于行人也是倾斜保护的。
但弱势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性妄为,一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样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和晓科:对于行人闯红灯,很多人以为仅仅是轻微违法,因此并不当一回事。
一般来说,行人闯红灯的确是轻微违法,但既然是违法,就可能面临处罚。
《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当然,只处以罚款的前提是态度端正、配合处罚。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各地都曾发生行人闯红灯却不以为意,对他人劝阻或者警察执法进行阻扰甚至动粗的情况,这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面临拘留,重则违反《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袭警罪。
还有人觉得,执法需要有交警在现场,没有警察在场就不会被发现交通违法。
但事实上,近年来为了整治交通秩序,规范包括行人在内的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各地都采取了最新的技术措施。
此外,一些地方也在争取征信部门支持,探索将非机动车、行人多次严重交通违法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进一步增加交通违法的成本。
弱势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性妄为,否则同样面临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潘轶:在人们的一般印象里,行人在交通参与者中属于弱势,相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者,法律对于行人也是倾斜保护的。
但是,弱势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性妄为,否则同样面临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拿刑事责任来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则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不仅仅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者,任何人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都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都购买了交强险,大多数还购买了商业险,在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进行部分或者全部赔付,而行人一般不会购买此类保险,一旦引发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只能全部由自己承担。
无论开车、骑车,还是在道路上行走,甚至是乘坐车辆,每个人都是参与交通的一分子,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都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进而涉嫌交通肇事罪。
李晓茂:这起案件的判决对公众是一个很好的提醒:无论开车、骑车,还是在道路上行走,甚至是乘坐车辆,每个人都是参与交通的一分子,都有义务尽到遵纪守法和谨慎注意的义务,否则都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进而涉嫌交通肇事罪。
此前各地都曾发生过司机或者乘客在停车后没有注意观察,突然打开车门造成他人摔倒死亡的案件。
今年3月,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特殊交通肇事罪案:男子开车门时未注意后方来车,导致后方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撞上车门后倒地,经抢救无效身亡。兴宁区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在这起案件中,开车门导致他人死亡的是车辆的驾驶人,但是此前也发生过乘客开车门致人死亡,最终被判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但是很多司机或者乘客在停车开门前都疏于观察,突然打开车门很容易导致后方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或者行人避让不及,高速撞上车门摔倒也是十分危险的。
“开门杀”的肇事者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事故中横穿马路的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法院查明,向某搭乘工友的车辆前往某工业园区施工,下车在园区门口岗亭完成登记后转身步入非机动车道,与路过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熊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肩胛骨骨折、左肩关节盂骨折,并最终切除了破裂脾脏。经鉴定,熊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因向某在电动车临近时转身下台阶横过道路具有突然性,致使熊某反应不及发生碰撞,且事发后逃逸,过错程度较大;而熊某的电动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且有超速行为,过错程度较小。最终交警部门认定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向某与熊某达成和解协议,向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15万元。
平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横过道路,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向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其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交通肇事罪指向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只要承担的事故责任达到法律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构成这一罪名。也就是说,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人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法官提醒,构建和谐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驾驶人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行人的“小违法”也可能带来“大灾祸”。在日常出行时,万不可为图一时方便而违反交通规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
整理 | 陈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