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06:13:36来源:法律常识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汽车由于某种原因,比如交通事故、违章停车等等,被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拖走并停放在专用的停车场中。当我们处理完事故或违章去取车时,一般都要交一笔不菲的停车费。
一般我们都认为,自己的车在这里停放了这么多天,停车缴费好像也是理所当然的。不过山东有一位黄女士勇敢的站出来,认真的研究了国家的相关规定,认为这种收费是不合理的,然后有理有利有节的向这一潜规则挑战,并最终胜诉。
至此很多人才瞬间清醒:原来事故车停车是不收费的!在这一点上,我们所有的车主都应该感谢这位勇敢的女士,向她致敬!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由此可见,其实国家的法规中是禁止对事故车收取拖车、停车以及保管费用的,这些费用已经在财政预算中列支,再向车主收费就属于重复收费,当然是不合法的。
不过在以前人们是不知道或者不敢使用这一法律武器的,更多的时候是向潜规则屈服。再次感谢黄女士,是她唤醒了我们的维权意识。
关于这方面还发生过一件有趣的事。一辆油罐车在空载的状态下被扣押,理由是超载。
这个车主也够绝的,极度配合交管部门的管理,该缴费缴费,该罚款罚款,只是保留了所有的证据,然后一直诉状将交管部门告上了法庭,理由就是:我的车是在超载状态下被扣押的,但是我取车时车里是空的,我的一箱油哪里去了?
交管部门这才恍然大悟,但是为时已晚,最后只能吃了一个哑巴亏,补偿车主部分费用了事。(文/卡家号:老侯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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