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07:17:55来源:法律常识
□李志伟
【案情】
被害人侯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时,为躲避右前侧向左转的电动车而摔倒后因伤死亡,左转电动车驾驶员王某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通过事发路口转弯前未伸手示意,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即直行方先行,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时未戴头盔,未保持安全车速,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评析】
对王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责任划分,司法实务中大部分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公安部门也可能出现错误认定等特殊情形。本案中,公安部门因王某存在事故后逃逸行为而作出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是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的一种推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据。
王某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仍无法预见自己行为会导致事故发生,或虽预见了可能发生的结果,但采取有效措施回避了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则该事故不能归责于行为人。本案中,王某驾驶性能完好的电动三轮车行驶时,无超速、闯红灯、操作不当等增加驾驶危险的行为,仅在转弯前未伸手示意,其在机非不分的车道靠右侧行驶,属于正常行驶。而被害人侯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靠近道路中心线行驶,没有遵守靠右侧行驶规定,如其与王某一样,均在道路右侧行驶,前车王某在向左拐弯时,其不会因为躲避而发生侧翻。
王某的逃逸行为与造成伤亡的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必须认定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交通事故损害结果。本案中王某认为对方是自己摔倒,不是和本人发生事故,不属于主动型妨碍通行行为。认定逃逸需王某对事故发生主观明知,且属主动型违法行为。事故在前,逃逸在后,在后的行为不能引发在前的行为,据此可以将逃逸行为排除在事故原因之外。本案中,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侯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佩戴头盔,且行车速度过快,时速达到40千米,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事故的直接原因与王某逃逸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