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0:48:05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2月18日20时10分许,李辉驾驶鲁DH8***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羊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官桥镇西康留村西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马士伟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马士伟死亡,车辆损坏。肇事后,李辉弃车逃逸。经鉴定,马士伟因碰摔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调查,李辉存在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违法行为,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18年7月3日,李辉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2018年7月2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