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8:59:25来源:法律常识
2019 年 8 月 26 日,丽江男子持刀砸门遭 90 后退伍女兵唐雪"反杀"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
作为唐雪的辩护律师,通过介入此案,并现场调查,初步对本案的辩护有了一定的把握,唐雪行为系典型的、具有标杆意义的正当防卫行为。
2019 年 8 月 27 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回应"女子反杀醉酒男"案件,检察院表示,8 月 26 日,媒体报道的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醉酒男午夜持刀砸门,丽江 90 后女子带刀反杀"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已派人阅卷,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全面审查,指导案件办理。案件进展情况将及时向社会通报。
▲以上分别采取邮寄、官方微博私信、官方网站检察长信箱方式
为了及时让云南省检察院复查人员准确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2019 年 8 月 28 日下午,殷清利律师将撰写的《关于被告人唐雪涉嫌故意伤害案撤回起诉申请书》(共 11 页),先后通过中国邮政 ems 速递、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私信、官方网站检察长信箱等书面、电子方式,悉数向该院检察长进行递交,希望该院依法转交复查人员听取意见,及时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并书面回复。
附件《关于被告人唐雪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撤回起诉申请书》
(节录)
撤回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殷清利,系被告人唐雪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或责令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被告人唐雪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起诉,并书面回复。
事实理由:
第一部分、被告人唐雪基本情况
(略)
第二部分、本辩护人简要介绍
殷清利,央视新闻周刊一周人物,曾经办理过山东"辱母杀人"于欢、张扣扣、河北涞源反杀案等数十起社会焦点案件,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图书六本。
第三部分、本辩护人介入辩护后所实施的相应工作
2019 年 8 月 14 日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唐雪,通过丽江市看守所送达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起诉书。2019 年 8 月 25 日本人接受委托,担任唐雪一审辩护人。8 月 26 日上午本人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交辩护律师相应手续;8 月 26 日下午本人前往案发现场从事调查工作,了解案发现场及本案的相应情况。8 月 27 日本人两次在丽江市看守所对被告人唐雪进行了会见,对本案有了清晰的判断。
第四部分、本案起诉书仅载明被告人唐雪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其如何审查认定其行为为防卫过当,没有做任何详细载明。该起诉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应当制作起诉书,对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列举的第(四)项"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做了详细要求。
第五部分、本案所指控被告人唐雪采用的关键刀具(黑色刀把水果刀)并没有找到并随案移送,仅提供了同类物进行了辨认,本案中关键犯罪工具之证据缺失,应视为本案指控故意伤害罪证据部分不足。
被告人唐雪开始供述使用红色削皮刀,之后改变供述还携带黑色刀把水果刀,这足以说明案发现场的严峻性。另外,在本案中除张某亮之外的绝大部分证人在现场,但均表示没有看到唐雪携带所谓黑色刀把水果刀等刀具,更没有看到唐雪如何使用刀具进行反击的具体经过。
虽然被告人唐雪后面供述承认其使用黑色刀把水果刀,并进行了同类物的辨认,但证人张某亮证言中没有对李某现场使用菜刀并砍砸唐雪家大门的情况进行载明。还有对唐家厨房等处扣押的数枚刀具,最终鉴定可疑斑迹均未检出人血、未检出人 DNA 成份。所以张某亮证言不能单一证实被告人唐雪涉案使用刀具的情况。
第六部分、被告人唐雪在被害人李某醉酒后实施无故拦车、辱骂、追踪、上门持刀砍砸、翻墙行凶、被先行殴打等复合性、持续性不法侵害的情形下,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之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对被告人唐雪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防卫意图上看,被告人唐雪反击致被害人李某受伤致死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家人等多重合法权益而实施。
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
结合本案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唐雪案发时间段的五次接触,均系由被害人李某醉酒后先行滋事引发,期间从无故拦车至追踪辱骂,再到协商妥当,后又主动追击被告人唐雪父亲唐加勇。即便被害人父亲李某云等带领被害人李某等数人前来唐家道歉,被害人李某最终还是摆脱专人看管,持菜刀砍砸唐家大门,并欲翻墙行凶未果(案发现场大门右侧仍留有攀爬痕迹),之后被告人唐雪在开门欲制止被害人不法侵害时,在门内遭受被害人猛踹腹部,之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李某紧接着殴打唐雪头脸部,导致案发。
可见被告人唐雪其反击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村内其他民众深夜休息、秩序安定等公共权益。
二、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
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公民可以进行防卫。
据此,依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李某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先后涵盖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不法侵害具有类型多样、复合持续、程度严重的特点,被害人李某之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应规定。
三、从防卫特殊性来看,本案被害人李某所实施的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被告人唐雪及家人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对此被告人唐雪采取的反击行为,系特殊防卫,不受限度要求,致被害人李某死亡,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也称"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殊防卫法律规定中的行凶、杀人,不是指单一的罪名,所以本案被害人李某所实施的行为同时涵盖行凶、杀人这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也极为特别。
据本案帮助看管被害人李某的现场证人张某亮,其证实"毛某父亲出门查看情况,让我们送李某回家,李某听后跟他朋友说,今天我要喊人来把唐加勇一家人砍死!" 这与被告人唐雪多次强调在最后一次大门外被害人李某刀砍砸门时说过"今天我要进家杀你们全家"相互印证。
除了被害人李某用言语表露其有行凶、杀人动机之外,李某携带菜刀深夜前往唐家,并已经实施持刀砸门之行为,此时行为已经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不仅如此,在关键的案件时点,与李某同行的现场证人朱某还证实"李某砸门,李某朝前冲过去向女孩踢了一脚,接着女孩从她家出来到街道里打李某,李某挣脱一只手打着女孩脸上一拳,我过去就拖住女孩,其他人就把李某拖着朝外走,从那时候女孩和李某就没有接触了。"此内容可见此时虽然被害人李某未持刀,但其暴力殴打唐雪的行为从脚踢腹部到手打脸部,并未停止。
四、从防卫时间看,被告人唐雪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
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方能适用正当防卫。
被害人李某的菜刀虽然被同伴夺走,但其不法侵害却并未停止,其也没有离开唐家门前,反而在被告人唐雪开门时,瞬间挣脱同伴,主动进入唐雪家门内进行殴打,此时防卫适时。
五、从防卫对象看,被告人唐雪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即被害人李某进行的反击。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实施者和共犯。本案中,案发现场除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两人,还有与被害人同行的人,但鉴于这些人实施的是劝阻行为,被告人唐雪也根本没有针对被害人同伴进行反击,所以被告人唐雪的防卫行为只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被害人李某进行的。
六、从防卫结果看,本案属于特殊防卫,不受限度要求,另外本案的多处事实印证被告人唐雪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防卫过当的标准。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被告人唐雪的行为,首先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详见第三条,在此不予赘述)。
在本案中,从以下要点分析被告人唐雪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来看,有进步恶劣的趋势
面对被害人李某案发之前多次滋扰,被告人唐雪及父亲一直选择隐忍、避让,但被害人李某却仍不依不饶,其不法侵害行为反而从语言升级为殴打,从无工具到持刀,从公共街道到别人家中(行凶)。对此,被告人唐雪如果仍然赤手空拳,再行躲避,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是唐雪本人及家人。
2、从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来看,有逐步严重的走向
被害人李某一开始自己实施,后来因受到其父亲的管束、同乡的看管,但仍然无法制止其实施不法侵害行为。
3、从被告人李某经常醉酒耍疯的危害性来看,有证据充分证实为高风险
与被告人李某的部分同伴证实,被告人李某平时性格还行,但一旦喝酒之后就喜欢乱、耍酒疯,在案发前一次李某等人上门道歉时,李某甚至面对其姑父的警告,反而辱骂其姑父,当场李某父亲李某云还现场动手打了李某两巴掌才暂时解决问题。此后将李某带回时,还是数人强行抬其回家中。
另外据调查,在案发当天,在滋扰唐雪一家中间时间段里,李某还对唐雪邻居大门进行踢打,并将该户玻璃打碎一块。
关于李某醉酒后生非闹事的情况,辩护律师调取了李某好友在其死后发的微信朋友圈内容,亦可印证。"从小我们一起长大,你一直是个讨人喜欢的弟弟,不管见不见面,我们总是不会断了联系!你什么都好,就是喝了酒就不听话,爱闹事,说了你多次了,没用的!你还那么年轻,现在说什么都没有用了,我连你最后一面都见不到了!"
4、双方身体条件对比悬殊,被告人唐雪持刀防卫有其必要性
据了解,被告人唐雪,系女性,身高 170CM,体重 45 公斤左右;被害人李某,学体育出身,身高 190CM,体重 90 公斤左右。
两者的身体条件经对比,显而易见,柔弱 VS 健壮。正常情况下,即便被告人唐雪持刀、被害人李某不持刀,唐雪也不一定能占据优势。
5、案发时间为次日凌晨 1 时许,此时间段被告人唐雪属于熟睡之机,在如此强度的不法侵害来临时,其本能高度敏感性驱使其前往厨房取刀,反应亦属正常。
从当场提取被告人唐雪的衣服亦能看出这一点,唐雪当时上身穿粉红色短袖睡衣,下身穿蓝色睡裤。
6、被告人唐雪所取刀具
7、案发时间段为深夜凌晨,光线暗淡,被告人唐雪等人对周围人员能够感知,但对在现场的人是否持有刀具、如何使用刀具等却很难辨识。此客观环境也影响被告人唐雪对防卫环境的判断,因此也会增加相应防卫力度。
在本案中,除张某亮之外的所有证人,均没有看清唐雪当时是否持有刀具,更无法说清是否系唐雪捅刺的被害人、如何捅伤的被害人!
8、被告人唐雪在第一时间听到砸门声,凭着声音已经确认根本不是赤手所致,一定有相应工具携带,所以其才取刀前往,被告人唐雪所称有充分的合理性支撑。
9、被告人唐雪家大门的材质,为极薄、质低的铁板,并非是安全性能极高的钢门,如果使用刀具实施砍削的话,很容易穿透进入,其住宅被非法侵犯之现实危险,便摆在面前。从现场遗留的痕迹,即可得出此结论。
10、被告人唐雪开门有正当的制止被害人反复滋扰的意图。因事发时为正月初四,新年假日,村中回乡人员众多,被害人深夜辱骂砸门,还扬言要翻墙入室杀人,被告人唐雪一家人,不可能无动于衷,肯定要进行劝阻,也还本家人颜面。
11、被告人唐雪在开门瞬间,还在门内时,被害人李某挣脱同伴先行对唐雪实施脚踹腹部、手打脸部等行为,此时被害人李某不法侵害的部位属于人身体关键部位,被告人唐雪持刀反击明显有必要性。
12、被告人唐雪在门内被踹后,与被害人李某发生肢体冲突,走出门外有其客观性。被告人唐雪家门有其特殊性,家里地势高、外面地势低,门前朝外有一从高到低的台阶,人站有外边朝门外方向走,自然会加快出门下行的节奏。
13、被告人唐雪出门应击系本能反应,同时当时离被害人李某的拳打行为有极短的时间,根本没有时间去深思熟虑。
14、被告人唐雪案发当日也受到了被害人李某殴打的多处伤势,侦查机关虽然固定了相关照片,但没有对唐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势。
从人身检查照片来看,被害人唐雪先后受到上唇损伤、左嘴角外侧损伤、左小指损伤、左膝部损伤、右腹部等多处伤势。另据唐雪还称,其还有牙齿松动,其中腹部伤情,当时下体出血,并造成 3、4、5 月停经,腹部疼痛到 3 月底才消除。
15、从被害人李某伤害致死的伤口来看,应当是只有一刀,被告人唐雪并没有持续捅刺。即李某右胸部上段见 4.4CM 刺创,系一刀所致。李某系右胸部刺创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6、被告人唐雪对李某死亡结果的态度来看,其表示很无奈,自己没有故意伤害李某的故意。当从办案警察了解到李某死亡结果时,其还表示"宁可躺在医院死的是我,不是他"。
17、案发时从开门到被害人李某逃走,系极短的时间。据本案证人李某林讲述这一时间最多有一分钟。短短的时间内,面对被告人实施的殴打行为,几乎没有留给被告人唐雪思索的机会。
18、案发后对于被害人李某的逃走,被告人唐雪马上回家,没有逃避,没有进一步追击反制,从此情节来看,防卫不过当。
19、除了案发当日被害人醉酒实施的辱骂、殴打等行为,两家之间、两人之间并没有矛盾纠葛,甚至两人虽然认识,但没有说过话。被告人唐雪在前几次躲避、原谅被害人李某的前提下,没有任何必要去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20、案年发生后,经被告人唐雪同意,其家属交给中间人 6 万元的善后款项,用于被害人家属使用。
七、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唐雪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提起公诉,系典型的、并未站位在防卫人的角度考虑定性,严重违反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务相悖。
附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载明:基于常理常情,对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考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要全面整体进行考量。司法实践中,有司法工作人员经常以"对方打了你,但并没有打伤你,你却把他打伤了""你都把人打成这样了还是正当防卫"为由,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这实际上是陷入了"对等武装论"与"唯结果论"的认识误区。何为必要限度?显然,我们无法运用一个数学公式来简单地对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损害情况和防卫人的利益损害情况进行计算从而得出孰轻孰重的结论,而是应当在全面分析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性质,侵害方与防卫方的力量对比,现场情势等事实和情节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必须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是,对不法侵害要整体看待,要查明防卫行为的前因后果,考虑防卫人对持续侵害累积危险的感受,而不能局部地、孤立地、静止地看待,将防卫行为与防卫瞬间的不法侵害进行简单对比。其二,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但是,何为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显然,我们不能要求防卫人是一个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而是要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境遇之下,换位思考问问自己"假如我是防卫人我会如何处理",设身处地想想"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防卫行为通常类似丛林状况下的应急反应,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其三,要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依据"邪不压正"的常理常情,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相反,在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认定存在争议时,应当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认定;即使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当充分运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裁量处理。特别是,要妥当处理防卫人因恐慌、激愤而超过防卫限度的问题。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对此,要尽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符合法理和情理的判断,包括合理选择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考虑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等。
附《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就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正当防卫主题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相对比较完整,只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就可以充分激活实践中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的问题。在防卫者和不法侵害者的人权保障冲突时,利益保护的天平倾向于防卫者,这既合乎国法,也合乎天理、人情。比如,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是刘某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如果在事实和价值上不作出对于海明有利的选择和认定,不仅难以警示恶意滋事者,更会在未来让公民不敢行使正当防卫权,还会导致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畏手畏脚。本案认定为正当防卫,可以破除这种错误认识,具有倡导社会良好风尚、弘扬正气的现实价值。"
八、其他事由,待律师全面查阅案卷、与调查人员联系沟通后,再行补充。
综上,丽江 90 后退役女兵唐雪一案,已经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虽然此案是孤立个案,但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通过以上详细分析,被告人唐雪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典型的、具有标杆意义的正当防卫,结合不法行为的性质、强度、手段和危害结果,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其行为均未超出明显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在现行法治框架下,检察机关应当勇于承认并改正自己的错误,撤回此案的起诉,让被告人切实感受到迟到的公正正义之来临。否则,不仅不能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更体现不出"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鉴于被告人唐雪不具备犯罪事实,申请人特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 459 条第 1 款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或责令下级检察机关作出撤回起诉决定,望依法书面回复。
附申请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1 页,短信截屏照片 1 页。
此致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殷清利律师
2019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