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衢江一干部交通肇事,撞电动车死亡

时间:2023-05-28 11:31:25来源:法律常识

转自:钱江晚报

事故示意图

江山人周某遇到了一件倒霉事——他将电瓶车停在公交站旁边的非机动车道上,马路中间发生一场车祸,车祸中弹起的人撞到他电动车上死了,他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索赔16万元。

周某在法庭上申辩:“想不通,如果当时不是电瓶车停在那里,而是我站在那里,被他砸中,他死了,我也有责任?”

日前,衢州市衢江区法院做出调解:由周某支付死者家属交通事故经济损失赔偿款2万元。

办案法官黄甘富认为,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非机动车道内停放电瓶车的周某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应当作出相应赔偿。

摩托与三轮车相碰

“飞人”又发生二次碰撞

2016年7月19日下午6点,周某照例骑电瓶车从衢州市区回江山。途中老乡给他打电话,让其在廿里镇杨家突村公交车站等他,他要搭周某的电瓶车回家。

6点半左右,周某将电瓶车拉到公交车站旁边的非机动车道上停好,之后走到车站等老乡。

“哐当!”一声巨响!

只见一个男人从空中飞了过来,不偏不倚正好砸在了周某的电瓶车上,男人胸部撞击电瓶车又反弹倒地。周某吓坏了!

原来,公路的斑马线上一辆摩托车和一辆三轮电瓶车发生了猛烈撞击,两个骑车人双双出事,一个倒在公路上还会动,另一个就是这飞过来的男人。

周某上前查看,发现那个男人已经没了动静,于是赶紧拨打110报警。

交警核实,“飞人”是衢州某建设公司的粉刷工祝某。事故发生时,他骑摩托车下班回家,撞上了另一辆电动三轮车。

摩托车主死亡

交警认定三方都有责

事故发生后,祝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轮电瓶车上的李某多处软组织损伤,腰背部肿胀压痛,住院一段时间就回家了。

交警经过调查后,还原了事故碰撞场景:祝某从衢州市区骑二轮摩托车往江山市方向行驶,在通过杨家突路口时,时速达到了60公里,与正在骑三轮电瓶车(时速14.8公里)过斑马线的李某发生碰撞,之后祝某又与周某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电瓶车发生了碰撞。

交警最后认定,本起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祝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三方都有责任。

“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造成交通事故;祝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发生事故;周某将电瓶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发生事故,违反了‘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死者家属索赔16万元

最终赔了2万元

李某支付了死者祝某家属33.5万元,得到了谅解,衢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李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周某也缠上了官司,死者家属将他告上衢江法院,要求其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损失16万多元。

承办法官黄甘富认为,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停放电瓶车的周某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应当作出相应赔偿。

“电瓶车停车时一定要按照规定地点停放,如果是因为周某在非机动车道上占道停车,导致行人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辆人员受损的,那责任就会更大了。”黄法官说。

最终法庭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周某支付祝某家属交通事故经济损失赔偿款2万元。

本报记者 盛伟 通讯员 钱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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