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3:04:4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回顾】
王某早晨骑自行车上班,眼看要迟到了,在路口信号灯还是红灯的情况下就骑自行车闯了出去,这时刘某骑摩托车正常行驶,由于王某的突然出现,刘某为躲避王某紧急向右转弯,车辆失衡摔倒,刘某头部受到重创,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本次事故中王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事后王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感到非常吃惊,我又没驾驶机动车,我怎么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律师解答】
一、《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行人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其次,交通工具不限于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领域内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二、本案中,王某驾驶自行车闯红灯,致使刘某避让不及而摔倒,王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实习律师 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