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9:18:24来源:法律常识
“19时30分许,我驾驶着我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上拉运水泥并搭载我不满17岁的儿子沿瓦片线由漕涧往六库方向行驶,刚从漕涧出发,我就察觉到车辆刹车不灵敏,便停车自行修理了一下刹车。20时30分许,当车辆继续行驶了5公里左右时,车辆刹车已失灵,我让我儿子靠拢我,我想将车辆撞停,但当时是桥梁路段无法撞停,因没有立即采取措施又是连续下坡路段车速越来越快,后车辆轮胎爆胎,车辆失去控制翻落到左边悬崖下……”。回忆起那个惊心动魄的夜晚,驾驶员张某某仍然心有余悸,“我从车内弹落到一堆沙子上,只是受了皮外伤,当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叫喊儿子的名字,但是没有回应,我不断呼救,一个路人打着电筒开始帮我寻找儿子,后发现我儿子的头…被夹在车子的副驾驶,已经…没有了…呼吸…我紧紧抱住儿子的身体……”。虽已时隔近一年之久,但张某某哽咽的回忆起儿子去世的情景仍无法压制住心疼的冲击,泪水积满双眸,突然低下头,双手捂住双眼痛哭起来。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云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认真审查案件后发现,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张某某本人无异于晴天霹雳,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家庭遭受重大变故,丧子之痛,无妄之灾,再对其提起公诉无疑是雪上加霜。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云龙县人民检察院向张某某家人收集证言,证人均证实两人父子情深,发生交通事故纯属意外,同时张某某家人也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针对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特殊的父子关系,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尤其是考虑到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其余家属的谅解,最终云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处理。
法不徇私,但须徇情,虽然交通事故无情,但法律是充满温情的。云龙县人民检察院把贯彻十九大精神落实到了行动中,用炽热的爱,深深的情,践行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誓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为检察机关不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帮助,云龙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又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本着利于恢复原有和谐社会关系与秩序的目的,对适用不起诉可以达到教育、挽救涉罪行为人的司法目的的案件,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
[以案普法]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