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08:54:25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3月31日15时许, 贾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长治市上党区北庄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宋村某储煤厂口时,与由北向南王某驾驶的红色“钻豹”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贾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一方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在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规则》认定:贾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在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与该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其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贾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已刑事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无证驾驶危害大,切勿以身试法!广大驾驶员在驾车时要树立“正确让行”理念,千里之行,始于安全!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事前,请提前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