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资深资讯:交通肇事后故意碾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

时间:2023-05-29 09:15:12来源:法律常识

这几天在学习交通事故相关案例过程中,中国司法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丛书《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中记载了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2010)新都民初字第1934号《叶伦安、刘万清等诉涂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这个案例。

(一)案件简要内容:2009年11月29日14时许,叶伦安被涂江驾驶廖洪所有的大型货车,在新都区新繁镇杨柳堰河边工地运输石料时碾出的飞石击伤致残。在诉讼中,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只对交通事故进行赔偿,本案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本案并非交通事故,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商业险赔付应扣除自费用药。

(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一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驾驶人驾驶大型货车在用于公众通行的公路上行驶,在此过程中碾出的飞石击中受害人,致受害人受伤住院。事件发生时,肇事大货车行驶在用于公众通行的公路上,行驶中因碾出的飞石击伤原告并致其受伤住院的事件,符合法律关于交通事故的认定,本院依法认定该事件为交通事故,并予以依法处理。

二是,由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是对显性交通事故的认定,该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证据,故交管部门虽然对事故不予认定,作出了不受理通知书。但因该事件符合交通事故特征,应属交通事故,承保人就有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三是,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由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要求承保人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均负有赔偿责任的义务。判决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

(三)木林个人对该事故的几点认识。

一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定义,该案中,有车辆,有人员受伤,且人员的受伤结果跟车辆的运行有联系(碾压起的飞石击伤了受害人),争议最大的地方就在于车辆通行的工地是否属于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重点强调的道路通行权的公共性,而不是强调道路所有权的公共性。只要允许通行社会机动车,就属于道路。从相关描述来看,该案所发生的地点,属于未封闭的允许社会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河堤道路,不属于工地,自然不属于安全生产类事故。

二是,肇事车辆高速行驶属于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这就对汽车驾驶人在避免对其他人员、车辆造成侵害方面,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即在特殊路段、特定气候条件下,在农村的石子公路上,溅起石子伤人这种碾压物伤人事故,很常见,有经验的司机能够预见得到。现实中我们最常见的就是雨天时,从身边快速通过的机动车给行人溅起一身泥水。这是由于驾驶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导致损害后果发生。

三是,高速行驶的机动车碾压飞石伤人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更多的是驾驶人在操作过程中的过失。在该案中,如果要成立意外事件,是否要受害人也有过错,受害人出现的突然司机没有发现等。

⑴.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的三个必备条件是:①必须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②必须成为损害发生的原因;③必须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飓风、海啸、洪水、地震等。与人本身的活动没有任何联系。事件发生与人的能否预见没有必然联系,都是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是明确的法定免责事由。

⑵.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事件。意外事件的三个必备条件是:①必须是不可预见;②损害的发生必须归因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③必须是偶然发生。如突生疾患、交通事故、遭遇劫匪等。与人的业务活动具有密切联系。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如果人能够预见,则不构成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能免责。

四是,受害人的受伤致残,与车辆将石子碾飞之间有因果关系,受害人受伤后支出了本不应支出的费用,这就构成了侵权关系。机动车驾驶人不能证明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就不能免责。

五是,从案件中交管部门不予受理来看,结合2009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我们可知,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均未在事故现场报警,是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经过交管部门在接受当事人报案后,经过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当地交管部门认为事故是属于安全生产类事故(本人推测受害人和车辆都是在工地干活),故而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是,如果交管部门认为该案属于交通事故,在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可以给双方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只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了事实,不区分相关人员责任。

七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进行民事损害赔偿的重要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这也就是说,在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中,不管有没有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法院在审理时都要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则,对事实进行认定,对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划分。法院在不能分清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将参照常人、通常情况下是否会发生损害,结合机动车驾驶路况、周围环境、双方之间距离等因素,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来分配事故责任。

八是,即便该起事故属于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路外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本法的第76条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确定交强险公司、商业险公司和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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