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09:11:43来源:法律常识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0月25日,记者从成都市简阳人民法院获悉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出现了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同专家证人同庭对质的一幕。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该案中,被害人杨某驾驶电瓶车侧翻倒地后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杨某倒地后驾驶机动车碾压被害人,致其当场死亡,但王某坚称自己并未碾压被害人,控辩双方对指控事实争议较大。
由于案发路段无监控记录,该案的鉴定意见便成为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最关键的证据。
经鉴定,死者杨某左胸腹部拖擦伤、脾脏破裂,颅骨完整性爆裂、因脑组织挫碎死亡,死亡原因符合被车辆碾压所致;王某所驾车辆的发动机舱下护板存在与杨某发生过接触并产生挤压的痕迹。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人围绕争议焦点向侦查人员发问,侦查人员解释了侦查经过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围绕鉴定过程的合法性、鉴定结果的合理性展开了激烈的质询和答辩。最终通过庭审对质程序和证人出庭,法庭查明案件的争议事实,厘清了定罪量刑事实依据,依法作出了判决。
记者了解到,为了深入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规范刑事庭审对质活动,简阳法院贯彻落实成都中院刑事庭审对质改革工作,对有条件开展庭审对质的案件启动庭审对质程序,使证人全面、客观地回忆事实,有助于法官对证言的可采性、证明力增强内心确认,作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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