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1:12:53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孙朝辰)被告人贾某(化名)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处理事故,拯救伤员,反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逃避责任的做法等待他的不只是道德的谴责,还有法律的严惩。7月17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决并已生效的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9年10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吴路寿县刘岗镇刘岗村下洼组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撞上同方向行驶在前方的吴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事故造成吴某(化名)和手扶拖拉机上乘客李某(化名)受伤、两车受损。肇事后贾某逃离现场。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18日,经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贾某到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五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并逃离现场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贾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表示认罪,庭审后被告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贾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