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1:59:20来源:法律常识
近几年,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频发,自媒体的介入,使得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成为评论的焦点,甚至会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德国法学家密特迈尔说“案件事实存在于裁判主体对裁判对象的认知当中”,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刑法经由法官之手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具体个案转化成一份份裁判文书,刑事法官运用各自审判案件的思路践行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准则。只不过,在很多刑事法官的司法阅历中,这种思路往往是自发的、经验的甚至是琐碎和凌乱的。而系统性、完整性、可资借鉴的价值确实是有限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偶发性、复杂性并合法官自发、经验性的审判思路极有可能造成欠佳的裁判效果。现代刑事法官不应当仅仅满足于惩罚犯罪、化解矛盾,更应当通过展现清晰的审判思路推动刑事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通过总结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经验,构建、塑造审理此类案件较为健全、稳妥的审判思路、方法,对全面、稳妥地审理该类案件将有所裨益。
重大刑事案件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现有的刑事法律法规也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一些地区的法院、检察院针对各自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工作需要出台了大量针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文件。这些文件对于认识重大刑事案件具有极好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重大刑事案件是指在符合刑法规制的刑事犯罪案件一般特征的基础上,因在涉案人数、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社会关注度等方面体现其独有的“重大性”特征,从而使得此类案件区别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重大性”的体现无外乎“要紧的”“重要的”“超出一般的”“不寻常的”等。具体表现样态如下:
(一)案件人数涉众型
案件人数涉众型刑事案件既包括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也包括被害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前者案件例如四川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犯罪案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者案件如中晋系集资诈骗案、“e租宝”非法集资案、旌逸集团非法集资案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二)犯罪手段残忍型
犯罪手段残忍型刑事案件强调犯罪行为的恶劣、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例如徐汇区浦北路砍杀小孩案、杭州小区保姆纵火案、浦东杀妻焚尸案等。
(三)危害后果严重型
危害后果严重型刑事案件的特点是侵害刑法所保护法益的严重程度。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是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诸如恐怖主义性质犯罪、分裂国家性质犯罪;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是指犯罪行为人职务之高、涉案部门之多、涉案数额之巨对公权力廉洁性造成严重损害的职务犯罪;涉外犯罪案件因案件单要素或多要素有涉外成分,处理不当,可能会对外交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系列“打砸抢”刑事案件是严重侵害人民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的暴力性犯罪,甚至对社会造成恐慌的案件,例如“3·14”拉萨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
(四)社会舆论聚焦型
社会舆论聚焦型刑事案件是社会公众、媒体对法院某一案件的开庭、宣判、案件信息发布等行为高度关注,案件在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在抖音、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上受到用户的高频率转发和评论。此类案件本身或许仅仅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因为案件中某一要素偶然成为了当下网络讨论的热点,例如南京李宁组织同性卖淫案件,或者媒体主动关注报道成为热点造成了短期内社会舆论迅速聚焦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工作上,例如冰箱藏尸案、复旦大学学生投毒案。
(五)刑事政策导向型
刑事政策导向型刑事案件是指受到当下重大刑事政策的实施所引发的对某一类刑事案件的高度重视。此类刑事案件既考验各个法院的政治意识和担当,更考验着每一位刑事法官对政策的理解、吸收、贯彻能力。2017年开始的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各级法院保持高政治站位,全力投入到专项斗争过程中涉黑涉恶类案件的审判工作,这些案件自然而然应当作为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审判,例如“套路贷”案件、云南孙小果案等。
上述五种样态的重大刑事案件并非是一个绝对的分类标准。系列杀人案件、灭门案件,此类刑事案件就同时契合了犯罪手段残忍型刑事案件和危害结果严重型刑事案件的特征。案件人数涉众型刑事案件、犯罪手段残忍型刑事案件、危害结果严重型刑事案件也可能因为受到舆论关注、媒体炒作从而符合社会舆论聚焦型刑事案件的特征。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此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特征即“重大性”,且该特征也是此类刑事案件区别于普通的刑事案件的关键,而这种差异也使得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思路要明显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思路。构建、塑造重大刑事案件审判思路的前提、基础就是要全面认识当下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状况。
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不同法官的教育背景、专业技能、理论水平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审判经验较为零散、庞杂,没有进行系统专门的梳理和总结,一般刑事案件审判经验和重大刑事案件审判经验也没有很好地区分,从而导致审判重大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出现舆论处置力不充分、审判推进力不足、思路传承力式微、裁判公信力欠佳等多方面的问题,进而影响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果。
(一)缺乏新时代媒体观念,面对舆论处置力不强
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呈现核裂变形态,在处理重大敏感案件过程中,稍有差池就很容易引起社会共振,“拔出萝卜带出泥”,形成连锁反应,甚至会演化为公共事件,法院处在矛盾的中心位置,承受着社会舆论的沉重压力。如果不树立新时代的媒体观念,立案、审判、宣判等阶段对舆论不够重视,不能对相应报道及时、妥当地进行回应,极易导致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媒体时代持续发酵,河南“非法采伐兰草案”、内蒙古“农民无证倒卖玉米案”、天津“赵老太气枪案”等案件在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引发网友热议。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但是应对案件在媒体渠道上的传播似乎并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这不仅表现在审判机关在相关轰动案件中所采用的诸如新闻说明、网络直播、组织听审团等应对舆论方式的乏力,更体现在已经引起舆论争议后应对迟缓、反应不及时,甚至官方回应公告出现错别字、落款日期超前等低级错误。因此,回应不及时、回应不正确、回避回应会引发新一轮的社会关注和炒作,目前法院各种主动与被动应对舆论的努力,非但不能消减舆论的攻势,相反却可能助长舆论介入司法的热情。
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是通过一个审判去纠正另一个审判的方式回应社会舆论及民众诉求。在新媒体时代,公众信息渠道有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渠道,还有微信、微博、抖音、今日头条等新兴渠道,而新渠道的信息传播媒介更容易、更便捷、更快速的让民众获取信息。当下新媒体的主要传播手段是标题传播、关键词传播,比如“保姆纵火”、“雨夜屠夫”、“我爸是李刚”等等,阅读习惯则是以短阅读、轻阅读、速阅读为主流,这就造成民众对完整原初的事实并不关心,短短数语既勾勒不出案件事实的全貌,也无法呈现法律适用的疑难,仅仅是契合了新闻传播的需要。媒体会在相关的报道中掺杂着各种猜测,以及没有求证的评论。从实际情况看,没有审判机关配合,媒体就不可能把案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这也是媒体愿意与审判机关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原因。从法院角度看,与媒体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并不一定保证案件的合理报道,但却绝不会有什么坏处。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并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就有可能让报道更为全面、客观。审判机关应当有效引导舆论向全面客观、公开公正的方向推进,而不是身在舆论场漩涡中不知所措。
(二)案件审判机制不健全,案件审判的推进力不足
重大刑事案件审判思路的构建、运行需要依托系统、全面、规范、健全的审判机制。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预警机制的不灵敏、反应机制的不系统、联动机制的不紧密。
预警机制的不灵敏,就是在立案阶段没有及时发现案件涉“重大性”的特征或者审理阶段没有充分认识案件突变重大性的风险。实际上,重大刑事案件应当从立案阶段到审判阶段,将“重大性”预警机制始终贯穿整个审判流程,及早发现案件涉重大性的潜在因子。部分刑事法官审判案件重心在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而忽视了案件自身所可能蕴含的风险点。
反应机制不系统就是审判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安排比较零散、随机,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基本都是围绕案件承办法官为中心开展一系列辅助工作,而其他相关部门必要准备工作的启动往往是被动、滞后的,反应机制的构建不仅反映了审判机关为推进重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而进行的内部管理水平,更在本质上体现了其对案件精细化的管理和案件复杂化的反应能力。
联动机制的不紧密更多的是体现在外部联动机制的欠缺。大多数重大刑事案件不是到了审判阶段才能窥见其“重大性”,而是在案件发生之初,侦查机关介入那一刻就能窥见其“重大性”特征,诸如涉众型经济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等等。从立案调查的那一刻就已经开始影响此类案件能否顺利审结,证据搜集程序是否合法性、证据搜集是否全面性都可能导致此类案件反复地被补充侦查,甚至会导致冤假错案。案件审判过程中与检察机关、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及时、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的建立同样影响着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进度,例如公诉人、辩护人搜集的新证据是否及时提交法庭,是否及时提醒辩护人试图通过舆论影响司法的偏颇行为,是否有效制止案件审理中涉密细节被媒体公开的风险等等。
(三)审判经验积累不扎实,审判思路的传承力不够
审判思路是具有个人经验性和历史传承性的,是法官在日常审理中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突出法律问题处理中不断积累的经验升华而得,每一个法官的审判经验都决定于其个人的经历及认知,如果没有经过系统梳理、代代的传承,就会造成这种经验性成果的惯性、机械适用,群体经验的浪费,看似每个法官都很高效地处理个人熟悉领域的案件,但是群体的智慧无法得到高效的利用,优秀的经验无法成为群体智慧的硕果得到传承。法官阅历越多,就越容易相信自己的直觉反应,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就越容易受到既有审判思路的影响向普通刑事案件审判思路趋近。每一位刑事法官都会在长期日常审理普通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带有个人风格的审判思路,这种审判思路对于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具有借鉴意义,但是惯性、机械、不加区分的将这些经验进行杂糅吸收,极易造成普通案件的审判经验适用于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反而不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审判经验的积累要经过系统性的分门别类积累,前文提到因为重大刑事案件的“重大性”特征而区分于普通刑事案件,所以这种“重大性”决定了审理该类案件经验积累有其“独特性”。审判经验作为刑事法官在处理重大刑事案件中对本人过往承办案件中的共同性、普遍性的问题的解决,强调的是具体法官的线性经验,然而审判经验的积累初期强调的是个人经验,而审判思路的传承强调的是群体智慧,如果将系统化的个人经验转化成群体智慧则需要完备的导师代教机制,这恰恰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导师带教机制的不完备造成新法官遇到问题不知道怎么处理,庭审中突发情况不知如何应对,庭前准备工作不知如果开展,资深法官的个人智慧遭受了浪费,法官的群体智慧得不到系统、有效的传承。
(四)社会认同度有待加强,裁判结果公信力不佳
我们强调裁判结果三个效果的统一,但是日常工作中部分法官偏重法律效果,轻视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导致社会民众对裁判认同度不足,通过裁判树立的司法公信力欠佳。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突出的是司法延展功能,即如何通过裁判解答民众困惑、满足民众期许、给社会以交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不足是因为案件审理中忽视裁判结果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影响,审判人员除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依规行使审判权力,还要考虑单个法官行为是我们党的形象树立的具体场景。相较于每年审理的大量普通刑事案件,刑事法官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偶发性、突发性没有保持较高的敏锐度,虽然对已经在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刑事案件普遍会格外关注和重视,但是由于对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性”的特征认识不充分,没有站在民众的角度思考裁判带来的影响,忽视了此类案件的审判无论是召开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案件信息发布、案件评议、公开宣判、涉案财产追赃、案件执行等环节都应当充分均衡地考虑常识、常情、常理。例如部分环节中审判人员个性行为的约束、信息发布的时机及措辞、文书的说服力等方面没有充分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对于容易引起舆论纠纷的举动没有保持克制,偶尔出现不当的行为、不妥的言辞、过激的反应、模糊的文书,这些都对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造成难以挽回的破坏。再比如对部分涉众型诈骗案件的处理,案结事却不了,没有充分考虑被害者群体的诉求,这都使得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得不到彰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
思路是工作谋划的方向、基础,只要思路方向是对的,审理工作就会事半功倍,思路不对,就会走弯路、效率低下。案件审理能否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关键在于是否有正确的审判思路。审判思路既体现法官主观方面的价值、法律判断,又体现了法官客观方面的事实、证据判断。重大刑事案件审判思路是指刑事法官在长期的重大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在公平、正义的司法终极目标指引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审判经验,逐渐形成的清晰可辨的思维定势及有章可循的审判方法。构建、塑造重大刑事案件审判思路应当以重大刑事案件的特性为基础,以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目标,坚持四个原则、落实好三项举措。
(一)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原则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原则就是自觉将人民法院工作、重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篇布局,以更加高效、更加智慧、更加积极的方式实现重大刑事案件审判的政治效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在规范执法司法权运行、完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等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无不体现着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在执法司法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具体到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就是要求承办法官对案件审理进度、案件审理疑难问题、案件信息报道、案件当事人上访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与情况要及时向本院党组、上级法院等部门及时汇报,从更大格局、更广视野、更高政治站位的角度统筹推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这既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更是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是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与基础,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点滴证据可能是案件的碎片,汇合在一起却形成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大白真相,证据是对过往已发生的刑事犯罪活动最直接的体现。重大刑事案件因为其“重大性”的特征要求刑事法官更应当突出在审判重大刑事案件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统领作用。重大刑事案件审判思路是刑事法官作出最终裁判的路径,其核心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第一性的判断准则,无论是法律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选择、量刑情节的取舍等均应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为基础。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呼格吉勒图案等重大刑事案件无不是在当时引起社会极大反响,但是因为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资格、证明力等问题审查不严格造成的上述案件出现亡者归来、凶手另有其人的严重错误。所以,刑事法官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中应当坚持以证据裁判为本,全面审查在案所有证据,认真审查定罪量刑证据的资格及其证明力,全程贯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经得起推敲的、唯一性的、逻辑缜密的证据链条,证据落实、落细的裁判才是公平、正义的裁判,才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考验,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思路应当以证据裁判为首要原则。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巩固证据裁判原则,把好重大刑事案件审理的“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量刑关”“法律适用关”。有条件的审判机关可以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组建审理重大刑事案件专业化的审判团队,从更加专业化的角度在重大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践行证据裁判原则,保障高标准的证据要求。
(三)坚持控辩双方平等、法官居中裁判原则
刑事诉讼的格局是控辩双方平等、法官居中裁判。为了实现实质正义,法官必须要客观履行维护控辩双方平等地位的义务,不论是有利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都应当允许搜集、提交法庭质证。同时,作为审判机关在面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时,法官应当一视同仁,而不应在办案过程中怀着“公检法是一家”的想法,将辩护律师“拒之门外”。在庭审中对抗和平等是一体两面,非对等条件下的对抗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对抗。况且,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对抗,本质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仅强调的是刑事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更是强调刑事法官中立性的裁判思路,要有自己独立、自由的思考路径,和公正、中立的价值判断标准。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就是要求刑事法官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面对程序、实体问题时并重的态度,量刑时惩罚、预防兼顾的思想,庭审时给予检察院、辩护律师充分阐释观点的机会,评判时对双方观点的全面的回应,并保证定罪证据、量刑证据庭审举证、质证的完整性。构建重大刑事案件审判思路要以审判为中心,维护控辩双方平等关系地位,坚持居中裁判的原则,就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改善司法环境、传承优秀司法成果,最终实现刑事诉讼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四)坚持司法公开原则
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并不出于天然的不服从,而是源于某些时候权力行使的不公开不透明。所以,应当通过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主动与媒体接触,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中指出加强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质效的一剂良药,信息化极大丰富了司法公开的实现形式,用好“互联网+”才能不断为司法公开创新赋能。比如,可以主动整合案件资源,向社会发布系列审判白皮书,反映多发社会矛盾,为社会公众提供防范风险的有效预警,为政府、企业、社会中介等组织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提供指引,努力营造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同时,也可以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托现代信息科技,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宣传栏、庭审直播等媒介以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形式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庭审直播、远程审理、执行在线和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实现诉讼全程网络全覆盖。承办法官在关注社情民意、主动接受监督的同时更应当秉承客观中立的立场、理性缜密的判断,依法独立地做出公正判决,而不能被社情民意所绑架。
(一)构建好庭前准备及庭审驾驭机制
庭前准备及庭审驾驭机制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具有前提性的意义。此类案件案情重大、影响广泛,各项工作稍有不慎即可能酿成重大甚至是无法挽回的损失,理论上必须到达万无一失的程度,将一切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庭前准备及庭审驾驭机制是重大刑事案件审理上下、内外联动机制的核心及关键,充分的庭审准备、娴熟的庭审驾驭是保证重大刑事案件顺利审理的第一要务。所以,构建重大刑事案件审判思路当务之急就是从庭前准备及庭审驾驭机制入手。
1、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前准备机制包括承办法官个人的工作开展,还包括相关部门的工作开展。承办法官需要落实好审查管辖、回避、审限、强制措施等程序性问题,阅读全案卷宗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审查在案证据判断证据适格问题,组织庭前会议确定庭审重点、制定庭审纲要,预判案件风险及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等庭审准备工作。保卫、后勤、宣传等相关部门要提前做好责任分配及统一的工作方案,包括风险预判及解决方法,保证案件审理进度。
2、重大刑事案件庭审驾驭机制是指法官在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要维护人民法官形象及权威,掌握控制好庭审的节奏顺利推进审判工作,对控辩双方相同及不同观点予以概括总结提高庭审效率,对庭审中突发状况进行灵活、妥善的应变处理。庭审驾驭机制的构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庭审作风修养力、庭审指挥掌控力、观点归纳概括力、应急处置解决力,从而不断推进重大刑事案件庭审流程、司法公开、舆论引导的精细化、规范化,构建完善的重大刑事案件庭审驾驭机制。
(1)庭审作风修养力,是指法官个人在重大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有意识的去树立庄重、威严、规范、干练的形象和仪表,从制服穿戴、言语说辞、行为举止等各个方面向控辩双方展现人民法官的作风和修养。具体而言就是制服穿戴整洁、面部妆容干净、个性化饰品不突兀、庭审情绪稳定、言辞表达简洁明了、行为举止稳妥得当,不做诸如看手机、打瞌睡等影响法庭庄严的事情,通过个人作风修养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力。
(2)庭审指挥掌控力,是指在重大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挥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活动参与各方依法有序的进行诉讼活动,庭审的指挥掌控力体现在核实被告人身份等情况阶段、诉讼权利告知阶段、宣读起诉书阶段、征询被告人对起诉书意见阶段、讯问与发问阶段、举证质证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等各个阶段,不仅是有序推动各个阶段的正常运作,更是在各个阶段过程中有效的控制各个诉讼活动参加方充分围绕案件事实展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通过制止、训斥、释法等有效的阻止干扰庭审活动的行为。庭审的指挥掌控力一方面着重体现在讯问与发问阶段中有效的指挥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着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情况进行发问,对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应当予以提醒或者制止并加以说明,以使整个庭审活动更加高效、理性,且具有针对性。另一方面着重体现在质证阶段,主审法官应当提醒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更充分的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发表质证意见,而关于证据的关联性则可以通过辩论阶段发表更加充分的意见,因为不同立场的诉讼参与人针对同一证据会从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的论证观点,而与证据无关的理由则应当及时制止。
(3)争点归纳概括力,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善于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执焦点发表针对性的意见,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观点归纳概括力的运用主要在于庭审的讯问、发问阶段与辩论阶段,强大的观点归纳概括力可以及时的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围绕案件事实的认定、某一量刑情节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的选择等,并能够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从而引导双方减少无效的争论,更具有针对性的发表个人的意见。强大的观点归纳概括力能有效的节约庭审时间,确保庭审的效率和质量。
(4)应急处置解决力,是指在重大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突发的诸如被告人身体不适、旁听席冲击法庭、法庭断电等意外情况反应敏捷并及时做出妥善处置的能力。无论庭审准备做的多么充分翔实仍然无法避免庭审过程中的意外事件发生。特别是在重大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由于案情重大复杂、舆论热度不减、影响广泛深刻、涉案人员众多等多种原因导致庭审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突发意外,直接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应急处置解决力就是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具备敏锐的观察力、迅速的反应力、果敢的处置力,以应对各种突发状况,维护法庭的秩序和庄严。在处理突然状况时应以推进庭审正常进行为第一要务,同时秉承着依法依规办事,处置措施要合法适当,处置态度要果敢坚决,处置结果要保证质量和效果,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化,能当庭处置的情况当庭处置,无法当庭处置的及时休庭,休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应对措施。对庭审中突发情况以及作出的处置措施,除了通过当庭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记录之外,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记入庭审笔录或者通过工作记录的形式予以留档备查。
(二)强化类案检索工作,坚持适法统一
重大刑事案件审判思路的塑造无疑就是搭建一个行之有效的审判重大刑事案件的思维框架、有章可循的裁判路径和方法。审判思路强调的是重大刑事案件审判的共同性、普遍性,无论是思维层面的审判原则,还是操作层面的案件事实情节梳理、法律争议焦点总结、在案证据审查、量刑情节权衡取舍等等方面均应当保证刑罚的可预测性。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应当得到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理,这是一种最为朴素的正义观,也是重大刑事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保障,更是树立民众对法律信仰的前提。强调类案检索工作就是从重视法官群体智慧的角度出发,对优秀的审判经验予以吸收、借鉴,保证刑罚的可预测性和裁判结果的公信力。重大刑事案件类案检索的工作,要求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之前完成,并且在会议中对类案检索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合议庭以及其他专业法官的意见,在向院党组、审委会或者上级领导部门提供的材料中应当提供相应的类案检索报告以及相关判决书。类案检索应当围绕待决重大刑事案件的情节以及法律争议焦点为中心展开,强调过往类案的相同情节以及裁判要点、取舍标准,并对待决案件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处理结果予以分析评判,做到细致对比、全面梳理、客观评判。
重大刑事案件的类案检索工作,可以从适用情形、检索范围、检索方法、检索报告、强化落实五大方面对法官进行检索指引。要求刑事法官审理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情景和语境变化,要考虑社会发展、经济转变、时代背景、政策导向、主流价值等因素,也就是说,在进行类案检索中对案件情节及处理结果形式化比对之外,还要着重进行实质对比。加强类案检索工作不仅可以实现适法统一,还能提醒法官个人所忽视的审判思路盲区,不断汲取群体智慧的优秀成果,促进其个人重大刑事案件审判思路的不断完善,以及优秀重大刑事审判思路的代代传承。
(三)落实好文书说理,树立司法权威
作为司法公共产品,制作裁判文书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应在于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裁判的结论,所以,裁判文书的服务对象应首先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重大刑事案件的文书应当强化释法说理。重大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仅有利于法官逻辑思维的锻炼,重大刑事案件处理经验的积累,更加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法律公平正义的彰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能够最直接的感受到案件处理是否公平正义的路径便是每一个司法案件的裁判文书。重大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是法官个人心证外化成法律公正的载体,是民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的度量器,是司法机关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平台。刑事法官应当充分重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质量,把裁判文书的客观、公正、准确作为裁判文书的生命。重大刑事案件的释法说理具体要做到:
1、文书的释法说理要有缜密的逻辑性。法官的逻辑性体现在通过文书去回答以下四个问题:为什么这么判?判的过程是什么?判的结果什么?法官的解释是什么?在处理重大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审判思路的逻辑性就是不断去回答以上四个问题,并通过完整、精悍、准确、合乎逻辑的语言表达出来。所以释法说理的逻辑性即是对法官审判思路的要求更是对法官行文运笔的要求,裁判文书应当能够让读者清晰的捕捉到撰写者的文书主线、事实认定逻辑、证据取舍逻辑、量刑评价逻辑等。强调文书释法说理的逻辑性同样是对法官思维中隐藏的优秀司法习惯和规律的重视,通过总结大量法官优秀的审判经验,归纳出可以适用同种类案的审判逻辑。
2、文书的释法说理要简约且直白。裁判文书不是学术创作、小说叙事,而是法律严肃性的终局性载体。所以,裁判文书不能是繁琐的、模糊的。裁判文书体现了法官的价值观,但是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过度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用语风格会无形中在裁判和民众之间树立了一堵墙。诸如涉众型重大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要经受民众认知能力、阅读能力、理解能力、法律素养的考验,但是普通民众抱着朴素的正义观审视着涉及自身利益的裁判文书,且不说民众是否能切实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甚至对裁判文书本身的文字表达民众读起来或许都不知所云。所以,裁判文书应当简约且直白。
3、文书的释法说理要全面且有针对性,做到精准说理。重大刑事案件的文书说理要有针对性,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例如案件人数涉众型刑事案件要考虑被害人的合理诉求、被告人退赔情况;犯罪手段残忍型刑事案件要考虑是否存在被害人过错、民事赔偿以及司法救助情况等。裁判文书必须全面回应诉辩双方在事实认定、证据取舍、量刑情节适用等方面的不同意见,作出的最终裁判无论支持哪一方观点均应正面且具有针对性的作出回应,对不采纳的观点应当思路清晰地予以正面驳斥。案件相关事实部分因受案件审理保密需要,造成社会舆论的乱加猜测甚至假消息散播,最终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恰恰又是针对社会大众的普法载体,所以法院除了依法裁判之外也需要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争议焦点和热点问题予以回应,针对文书中事实认定部分要做到一丝不苟,经得起证据佐证和逻辑推敲,消弭社会的质疑和胡乱猜想,让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真正做到民之所呼,法之所应,民之所惑,理之所析。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郭伟清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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