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2:21:0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XX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XX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渝C9××××小型面包车,搭乘赵某1行驶至重庆市铜梁区××小区后门路段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孙某(殁年68岁)相撞,造成孙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孙某符合多器官损伤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路过的警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事故后,赵某某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赵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开庭前,将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变更后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变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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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