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资深发布:交通肇事起诉状车损,撤回评估申请书

时间:2023-05-29 15:34:27来源:法律常识

违反逻辑,自相矛盾——原审法院的裁判思路是,本案评估报告确有问题,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上诉人撤回了重新评估的申请,故本案评估报告没有问题,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原审法院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车损之关键根据、理由,其一系被上诉人举示了自行委托评估的评估报告,其二系上诉人撤回了重新评估的申请。但是,这种根据、理由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证据认定规则、举证后果归责原则,违背逻辑,不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规定,谁(积极)主张谁举证,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消极主张无需举证。上诉人否认被上诉人主张的损失,否认评估报告的效力,系消极主张,无需举证。被上诉人主张本案存在损害事实,主张评估报告有效,系积极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并不意味本案举证责任的转移。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者鉴定意见具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1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法院受理了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可见本案评估报告确实有问题,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上诉人撤回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其权利行使的表现,而不意味本案举证责任的转移,不因此产生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上诉状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和解方案、起诉状、答辩状、辩论意见、诉讼策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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