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资深资讯:灵山县交通肇事判刑,什么兵种全球只有29人

时间:2023-05-29 15:43:56来源:法律常识


行贿莫伸手!苍梧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行贿犯罪案件

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行贿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全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审理查明

2017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全为获得梧州市某拆迁安置小区建筑工程项目,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该项目的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彭某(已判刑)。双方认识后,陈某全希望彭某在该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供帮助,并许诺事成后将给予彭某好处。在项目招投标期间,彭某为陈某全竞标提供便利,让陈某全以挂靠第三方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该工程项目。中标后,陈某全按照事前承诺先后送给彭某现金共计15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彭某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表现,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净化招投标项目的社会营商环境,维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维护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正常开展,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行贿受贿建立在钱权交易的基础上,通过利益交换暗箱操作,既破坏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又对整个市场的营商环境造成损坏,更损坏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本案被告人为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国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旨在斩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利益链条,创造健康良性的经济社会环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市场主体要致力于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来赢得优势,而不是寻找旁门左道以行贿的方式获取不正当竞争。只有加大对市场经营过程中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才能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与营商发展环境,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

文字:韦明远 图片:黎柳琼

钦北法院

16人获刑!最高判25年!钦北区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12月27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与现场开庭同时进行的方式,对被告人黎成军等16人涉黑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审理查明

2014 年初,被告人黎成军与被告人陈彦名、张明、陈波、张昇平与张宏光(另案处理)等人谋划采取强迫手段合股收购灵山县部分客运线路专线客车的大额股权并成立专线车队,以达到控制灵山县的客运交通运输业务从中获取巨额利润的目的。陈彦名、张明、陈波、张昇平、张宏光开始纠集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黎成军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并利用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投资发展其他行业获取利益,增强该组织的经济实力。该组织通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灵山县交通运输客运专线形成非法控制及垄断,给行业从业人员及当地人民群众形成极强的心里威慑,扰乱了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此外,该组织为逃避打击、寻求非法保护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法院认为

以被告人黎成军为首的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各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等。被告人黎成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

综上,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黎成军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则分别判处有期徒期20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文字:吴溦 图片:庞萍

那坡法院

最高判处九年八个月!那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

12月30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对该恶势力组织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作出一审判决,对16名恶势力组织成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九年八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认为

该组织成员自2009年至2014年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平果市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行为,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黄某某等3人为首要分子,闭某某等5人为重要成员,李某某等8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官寄语

扫黑除恶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黑恶势力作为特殊的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严重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政法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对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进行打击,消灭其于雏形和萌芽状态,不让其坐大成势,有效避免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造成更大的破害,是坚决和及时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直接体现,也是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最好实例。

文字:农国杰 图片:黄丹妮

兴宾法院

“黑老大”一审获刑25年!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刘某等2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22年12月31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秦某等2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强迫交易罪、洗钱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对刘某组织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

自2007年开始,以刘某为首的各被告人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人数众多、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刘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秦某为骨干成员,以王某、陈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层级和职责分工明确,以企业化方式进行管理,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一系列“套路贷”犯罪70起、违法活动3起,组织成员还单独实施了1起犯罪。刘某组织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制造违约、隐匿还款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等“套路”或方式,诈骗、侵占多名被害人钱款、公司、房产等资产,牟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在桂林市区称霸一方,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该组织长时间通过恐吓、威胁、跟踪、侵入住宅、殴打的方式进行追债活动,滋扰被害人家庭、小区、单位,使群众担惊受怕,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秩序。该组织非法放贷金额达上亿元,涉案被害人达一百多名,制造大量虚假诉讼,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在桂林市区域以及桂林市贷款领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法院认为

以刘某为首的各被告人通过有组织、持续性地纠集在桂林市以“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非法敛财数额巨大,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对该案22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龙州法院

29人获刑,最高判15年!龙州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2022年12月30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对农金杰、潘凡中等29人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审理查明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农金杰、潘凡中等29名被告人为牟取经济利益,以聚众堵截、打砸车辆,喷辣椒水,用甩棍殴打,用砍刀追砍等暴力、胁迫手段对“跑分”的“操作手”进行“黑吃黑”,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丁权、农艺、黄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杰盛、玉荣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黄家威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认为

农金杰、潘凡中等29人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在崇左市江州区、南宁市、龙州县多地流窜实施抢劫作案八起,盗窃一起,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案发地的群众造成心理恐慌,严重降低案发地周边群众的安全感。29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农金杰、潘凡中为首要分子,以刘福科、李权、黄孟磊、黎燕能、闭富强为骨干分子,其余22名被告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农金杰、潘凡中应对犯罪集团经过预谋、共同故意实施的八起抢劫、一起盗窃的罪行全部负责。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刘福科、李权、黄孟磊、黎燕能、闭富强在具体参与的犯罪中,其作用与首要分子相当,是具体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覃昇昊、陈豪、梁杰盛、何文昇、黄宁在各自参与的抢劫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除认定为从犯的五人外,犯罪集团的其他组织成员在参与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地位仅次于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的作用较小的主犯。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遂判处被告人农金杰、潘凡中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皆判处其二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和八万五千元。该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其他27人分别因抢劫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四千元不等的罚金。对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字:小小兰

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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