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7:48:42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韩某某驾驶轿车行驶在牡丹办事处一处交叉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主死亡。为了保住其A2驾驶证,韩某某不仅不承认自己开车撞人,竟指使妻子“顶包”,仍被警方识破。
2019年10月30日11时4分许,韩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327国道连接线自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邓庄路与327国道连接线交叉口处,与沿邓庄村道路自东向西行驶孔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孔某某死亡,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韩某某潜逃藏匿。
为了保住其A2驾驶证,韩某某驾车发生死亡事故后拒不承认自己开车撞人的事实,而且指使其妻子张某某“顶包”。韩某某虽未逃离现场,同样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韩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韩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减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而孔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行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韩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潜逃藏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确定韩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念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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