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21:13来源:法律常识
黄河新闻网吕梁讯(樊红卫)04月12日,高某玉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县城内广场附近路段时,将公路上的行人高某兰撞倒,致使高某兰受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高某玉骑着摩托车逃离现场。
事故科二中队民警经过现场走访、调查、排查,观察到事故现场有一监控摄像头,经过了解摄像头已坏,距离现场较远处发现一处监控,经过仔细反复观看视频,锁定嫌疑摩托车,经过沿路监控,走访周边居民,于4月14日锁定肇事者为高某玉,并将其抓获归案。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8种情况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编辑:梁燕则]